发布于:2006-02-27 08: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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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程及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锅炉房是指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锅炉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M2 或总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并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所定义锅炉的锅炉房)。新建小型锅炉房或扩建、改建小型锅炉房时,应遵守本规定。
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它锅炉房,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报经市或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申请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核准时,应向当地的市或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申请书》(附件一)和相关申请资料,包括锅炉总图(或总体尺寸简图),锅炉房工艺平面布置图,各向立面图,锅炉房与相邻建筑物布置图。
第五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核准申请后,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报资料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审查人员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或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审查要点》(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真实且符合《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审查要点》规定条件的,应给予核准,并签署书面意见。同时在锅炉房平面布置图盖上核准图章。对申报资料不实或不符合《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凡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按《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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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一、锅炉房的位置
1、锅炉房是指设计有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水处理设施、水泵及分汽(水)缸等的建筑物。锅炉房宜与其它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观众厅、商场、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2、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7MW,额定出水温度≤95℃。
(2)每台蒸汽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压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屋顶,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应符合本要点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设置前应事先征得设区的市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1)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2)必须用轻油、城市煤气、天然气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地下锅炉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3)燃料供应管道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设排污扩容器或相应的排污措施。当采用气体作燃料时,还应设事故排风系统。
5、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6、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百叶窗等),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7、锅炉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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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审查要点
一、锅炉房的位置
1、锅炉房是指设计有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水处理设施、水泵及分汽(水)缸等的建筑物。锅炉房宜与其它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观众厅、商场、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2、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7MW,额定出水温度≤95℃。
(2)每台蒸汽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压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屋顶,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应符合本要点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设置前应事先征得设区的市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1)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2)必须用轻油、城市煤气、天然气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地下锅炉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3)燃料供应管道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设排污扩容器或相应的排污措施。当采用气体作燃料时,还应设事故排风系统。
5、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6、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百叶窗等),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7、锅炉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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