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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游泳池施工图设计规范(常用及必用)

发布于:2010-12-09 16:31:09 来自:园林景观/园林施工图 [复制转发]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
GB 17079.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五章 水的净化
第一节 预 净 化
  第5.1.1条 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装设池水预净化装置毛发聚集器。
  第5.1.2条 毛发聚集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过滤筒(网)的面积,应为连接管截面积的1.5~2.0倍;
    二、过滤筒(网)的孔径宜采用3mm;
    三、过滤筒(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第5.1.3条 毛发聚集器的过滤筒(网)应经常清洗或更换。如有两台循环水泵时宜采用交替运行的方式对过滤筒(网)交替清洗或更换。

第二节 过 滤
  第5.2.1条 游泳池水的过滤设备,应根据游泳池的使用性质、规模、管理条件和材料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过滤效率高、效果好、操作简便和管理费用低;
    二、循环式给水系统宜采用压力式过滤器;
    三、每座游泳池的过滤器数量不宜少于2个。每个过滤器的大小,应根据水力计算和运行维护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5.2.2条 压力过滤器应设置进水、出水、冲洗、泄水和放气等配管,还应设有检修孔、观察孔、取样管和差压计。
  第5.2.3条 过滤设备的滤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含有毒和有害物质,不含杂物和污泥;
    二、强度坚硬、耐磨;
    三、耐腐蚀,且化学性能稳定。
  第5.2.4条 压力过滤器的滤料组成和滤速,可按表5.2.4采用。
    压力过滤器的滤料组成和滤速 表5.2.4
序号 滤料类别 滤料组成 滤速(m/h) 粒径(mm) 不均匀系数K 厚度(mm)
1 单层石英砂 Dmin=0.5 Dmax=1.2 <2.0 600~700 8~15
2 双层滤料 无烟煤Dmin=0.8Dmax=1.8 <2.0 300~400 14~18
英砂 Dmin=0.5 Dmax=1.2 <2.0 300~400
3 聚苯乙烯塑料珠 Dmin=1.2 Dmax=2.0 <2.0 700~800 20~25
  第5.2.5 压力过滤器采用石英砂或无烟煤为滤料,并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时,承托层层次、粒径和厚度可按表5.2.5采用。
    压力过滤器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的承托层粒径和厚度 表5.2.5  
层次(自上而下) 材 料 粒径(mm) 承托层厚度(mm)
1/2/3/4 卵石/卵石/卵石/卵石 2~4/4~8/8~16/16~32 100/100/100/100(从配水系统管顶算起)
第三节 过滤器反洗
  第5.3.1条 压力过滤器宜采用水进行反冲洗。如有特殊要求,可增设表面冲洗设施或采用气--水进行反冲洗。
  第5.3.2条 压力过滤器应根据游泳池水水质检测结果或过滤的水头损失确定反冲洗周期,并尽量实现自动冲洗。如按过滤器的水头损失确定反冲洗周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英砂和无烟煤为滤料时,水头损失不超过3~5m;
    二、聚苯乙烯塑料珠为滤料时,水头损失不超过1~3m。
  第5.3.3条 压力过滤器的反冲洗强度和反冲洗时间,按表5.3.3采用。
    压力过滤器的反冲洗强度和反冲洗时间 表5.3.3
序号 滤料类别 冲洗强度(L/s· m) 膨胀率(%) 冲洗时间(min)
单层石英砂 双层滤料 聚苯乙烯塑料珠 12~1513~164~10 40~45/45~50/20~30/553~5
  第5.3.4条 压力过滤器反冲洗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力过滤器应逐一单个进行反冲洗;
    二、采用生活饮用水管道的水反冲洗时,应设隔断水箱。
第四节 加 药 装 置
  第5.4.1条 游泳池循环水在进入净化设备之前,应向循环水中投加下列药剂:
    一、混凝剂:宜采用铝盐,设计投加量采用5~10mg/L;
    二、PH值调整剂:采用纯碱或碳酸盐类,设计投加量采用3~5mg/L;
    三、除藻剂:采用硫酸铜,设计投加量不大于1mg/L。
  第5.4.2条 药剂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剂的投加方式宜采用重力湿式投加;
    二、混凝剂应定量连续投加;
    三、PH值调整剂和除藻剂为间断式投加;
    四、应设有药剂与循环水充分混合接触的装置或措施。
  第5.4.3条 投药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药剂应分别设溶药池、溶液池、定量投加装置和计量装置;
    二、溶药池、溶液池、投加装置、计量仪表和管道,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第六章 水的消毒    
第一节 消 毒 方 法
  第6.1.1条 游泳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第6.1.2条 消毒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杀菌能力强,不污染水质,并在水中有持续杀菌性能;
    二、设备简单,运行可靠、安全,操作管理方便;
    三、建设和维护费用低。
  第6.1.3条 游泳池水宜采用氯消毒方法。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
  第6.1.4条 采用氯消毒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毒剂采用液氯或次氯酸钠,小型专用游泳池可采用氯片;
    二、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0.4~0.6mg/L计算确定;
    三、液氯宜采用真空式自动投加方式,并应设置氯与池水充分混和接触的装置;
    四、次氯酸钠宜采用重力式投加方式,投加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
  第6.1.5条 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
第二节 消 毒 设 备
  第6.2.1条 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简单、安全可靠、操作简便;
    二、计量装置计量准确、灵活可调,有条件时宜设自动记录。
    三、加氯机至少设置一套备用。
  第6.2.2条 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
  第6.2.3条 加氯机的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第七章 水的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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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热 量 计 算
  第7.1.1条 游泳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为下列热量的总和:
    一、水面蒸发和传导损失的热量;
    二、池壁和池底传导损失的热量;
    三、管道的净化水设备损失的热量;
    四、补充水加热需要的热量。
  第7.1.2条 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按下式计算:
        Qx=α· у(0.0174vf +0.0229)(Pb-Pq) A(760/B) (7.1.2)
    式中:Qx--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 kJ /kcal;
       у--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蒸汽的蒸发汽化潜热(kcal/kg);
       vf --游泳池水面上的风速(m/s),一般按下列规定采用:室内游泳池
       vf =0.2~0.5 m/s;露天游泳池vf =2~3 m/s;
       Pb--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空气的水蒸汽分压力(mmHg);
       Pq--游泳池的环境空气的水蒸汽压力(mmHg);
       A--游泳池的水表面面积(m2);
       B--当地的大气压力(mmHg)。
  第7.1.3条 游泳池的水表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等传导所损失的热量,应按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热量的20%计算确定。
  第7.1.4条 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b=αqbу(tr- tb)/t (7.1.4)
    式中:Qb--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kJ /kcal;
       qb--游泳池每日的补充水量(L);
       у--水的密度(kg/L);
       tr--游泳池水的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确定;
       tb--游泳池补充水水温(℃);
       t--加热时间(h)。
第二节 加热方式和加热设备
  第7.2.1条 游泳池水的加热,可采用间接式加热或直接式加热方式。如采用直接式加热方式,应有降噪和保证游泳池水水温均匀的措施。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加热方式。
  第7.2.2条 游泳池水初次加热的时间,应根据使用要求,当地能源条件和热负荷关系等因素确定,一般宜采用24~48h。
  第7.2.3条 加热设备应根据能源条件、游泳池水初次加热时间和正常使用时补充水的加热等情况,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
    二、加热设备应装设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三、如为汽水快速热交换器,游泳池水从管内通过,热媒从管间通过。
  第7.2.4条 加热设备的进出水管口的温差,按下式计算:
     (7.2.4)
    式中 At--加热设备进出水管口的水温差(℃);
    Qz--游泳池水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确定
    Qc--游泳池的水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传导损失的热量(kJ/h)
    ,按本规范第7.1.3条的规定确定;
    Qb--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按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
    确定;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kJ /kcal;
    Qx--游泳池的循环流量(m3/h),按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确定
    у--水的密度(kg/L)。

                  第八章 附属装置
第一节 给 水 口
  第8.1.1条 游泳池给水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满足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死水域;
    三、池底配水时,应在两泳道标志线的中间均匀布置;
    四、池壁配水时,其间距宜采用2~3m,拐角处距另一池壁不宜超过1.5m;其深度宜在游泳池水
   面下0.5~1.0m处;
    五、跳水游泳池采用池壁配水时,应设二层给水口,且上下层给水口应错开设置。给水口距池
   底高度不宜小于0.5m。
  第8.1.2条 给水口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喇叭口型,且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的2倍;
    二、应设格栅,格栅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三、格栅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
    四、宜有流量调节装置。
第二节 回 水 口
  第8.2.1条 游泳池回水口/(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使池水水流均匀循环和不发生短流;
    三、溢流式循环时,应采用在池外壁的四周或两侧边设置溢流回水槽,其溢水堰必须严格水
   平。
  第8.2.2条 回水口(沟)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水口面积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积的4倍;
    二、顶面应设格栅盖板,格栅条的净间距,如为成人池,不得超过20mm;如为儿童池,不应超
   过15mm;
    三、格栅孔隙的注流速度,不应超过0.5 m/s;
    四、格栅盖板应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第8.2.3条 回水口(沟)的格栅盖板安装在游泳池底时,必须固定牢靠。
第三节 泄 水 口
  第8.3.1条 游泳池应在池底的最低处设置泄水口。如有条件,泄水口宜与回水口合并设置。
  第8.3.2条 泄水口应设格栅盖板,盖板表面应与游泳池底最低处表面相平。
    泄水口格栅盖板的构造和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和第8.2.3条的规定。
第四节 逆 流 水 槽
  第8.4.1条 游泳池宜采用池岸式溢流水槽。
  第8.4.2条 溢流水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池壁四周或两边的外侧设置,溢水堰应严格水平。
    二、溢水槽宽度不得小于150mm。槽内排水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间距不宜大于3m。
    三、池岸式溢流水槽应设置格栅盖板,其标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的规定。

第九章 洗净设施     
第一节 浸脚消毒池
  第9.1.1条 浸脚消毒池应设在游泳者进入游泳池的通道内,长度不小于2m,宽度与通道宽度相同,消毒液深度不得小于0.15m。
  第9.1.2条 浸脚消毒池内消毒液的余氯量应为5~10mg/L。
  第9.1.3条 消毒液宜为连续供给和排放。如有困难时,可采用定期更换方式,但间隔时间不得超
过4h。
  第9.1.4条 如设有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池应设在强制淋浴之后。
  第9.1.5条 浸脚消毒池及其配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第二节 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
  第9.2.1条 公共游泳池,宜尽量在游泳者的入口通道设置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
    一、强制淋浴通道的长度应采用2~3m;
    二、浸腰消毒池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1m,有效深度宜采用0.6~0.9m。
  第9.2.2条 强制淋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温宜采用35~38℃,但夏季可用常温水,水量可按喷头数量计算。
  第9.2.3条 浸腰消毒池余氯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位置在强制淋浴之后时,不得小于5mg/L;
    二、位置在强制淋浴之前时,不宜小于50mg/L。

第十章 跳水游泳池制度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0.1.1条 跳水游泳池必须设置水面起波装置。
  第10.1.2条 跳水游泳池的水面波浪,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为均匀的波纹水浪,不得出现翻滚的大浪;
    二、水面波纹水浪的浪高宜为25~40m。
第二节 制 波 方 法
  第10.2.1条 跳水游泳池宜采用压缩空气起泡法制波。
  第10.2.2条 起泡压缩空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质应洁净无油污;
    二、气压力不小于98kPa;
    三、喷气嘴的空气量可按0.019~0.024m3/mm2· s 计。
  第10.2.3条 起泡制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喷气嘴顶应与池底表面相平,其连接的压缩空气管应敷设在结构层与磁砖层之间的粘结层
   内;
    二、喷气嘴按3×3m的方格网,应均匀布置在池底或以跳台、跳板在池底的水平投影正前方
   1.5m为中心,以1.5m为半径的位置处分组布置;
    三、喷气嘴喷气孔直径可采用1.5~3mm;
    四、喷气嘴和埋入池底的压缩空气管道,应采用铜质材料。

                 第十一章 排水系统
第一节 岸 边 清 洗
  第11.1.1条 游泳池两侧的岸上,应设置冲池岸用的水龙头。
  第11.1.2条 岸边冲洗水量应按1.5L/m2次计算。
  第11.1.3条 冲洗排水应有不得流入游泳池内的有效措施。冲洗排水管(沟)接入雨污水管系统
时,应设防止雨、污水回流污染的措施。
第二节 泄 水
 第11.2.1条 游泳池水的泄空时间,宜采用4h,最长不得超过10h。
  第11.2.2条 重力泄水排入排水管道时,应设置防止雨、污水回流污染的措施。
  第11.2.3条 机械方法泄水时,宜用循环水泵兼作提升泵,并利用过滤设备反冲洗排水管兼作泄水排水管。
    注:如循环水泵提升泄水不彻底,可设潜水泵作辅助泄水泵。
  第11.2.4条 游泳池检出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时,应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对池水进行处理后,再行排放。
第三节 排 污
  第11.3.1条 顺流式循环给水系统的游泳池,应设置清除池底积污的装置。
  第11.3.2条 游泳池的排污方式,应根据游泳池的使用性质、池水循环净化方式,结合当地条件,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人工清扫;
    二、循环水泵--真空吸污器;
    三、移动式潜水除污泵。
第11.3.3条 采用循环水泵--真空吸污器排污时,游泳池的两侧壁应各设3~4个真空吸污器接口。

第十二章 水净化设备用房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2.1.1条 游泳池水净化系统的设备用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量靠近游泳池;
    二、靠近热源供应方向的一侧;
    三、靠近室外排水干管一侧;
    四、方便消毒剂、药剂和设备运输的一侧。
  第12.1.2条 净化设备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设备安装运输出入口,房间位于室外地面以下时,应留有吊装孔;
    二、应有通向游泳池管廊的通道和管沟的出入口;
    三、房间高度应满足设备操作和安装的要求;
    四、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五、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六、根据环境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七、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过 滤 器 间
  第12.2.1条 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过滤器距墙面不小于1.0m;
    二、过滤器之间的操作通道不小于1.0m;
    三、过滤器距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检修的要求,但不得小于0.8m;
    四、运输、检修和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最大设备的直径。
  第12.2.2条 循环水泵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2.2.3条 水泵装置宜设计成自灌式。
第三节 加 药 间
  第12.3.1条 加药间宜为单独的房间,应与药剂库毗连,并尽量靠近循环水泵。

  第12.3.2条 药剂库的面积,应根据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运输条件确定,但不得小于15d储备量和周围量所需面积。
  第12.3.3条 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面、墙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第四节 加 氧 间
  第12.4.1条 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为单独的房间,并互相分隔开和设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加氯间还应设观察窗。
  第12.4.2条 加氯间和氯瓶间应有专用的排气、安全、防爆和防火装置,以及冲洗地面用的给水排水措施。
  第12.4.3条 加氯间的换气次数,应采用8~12次/h。排气孔口应该设置在墙壁的下部。
    通风和照明设备应将开关设置在室外。
  第12.4.4条 地面、墙面和门窗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第五节 加 热 器 间
  第12.5.1条 加热器应远离氯瓶间。
  第12.5.2条 加热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直流式给水系统:
  将符合游泳池补充水水质标准的水源,由管道和给水口连续不断地送入游泳池,将经使用被弄脏了的池水连续不断地排除的给水系统。它由给水管、配水管、节流阀门和给水口等部分组成。
  二、直流净化给水系统:
  天然的地面水源,经过净化澄清和消毒杀菌处理,使达到游泳池补充水水质标准要求后,由管道经给水口连续不断地送入游泳池。将经使用被弄脏了的池水不断地排除的给水系统,它由过滤、加药、消毒和管道等部分组成。在天然地面水源充沛的南方城镇的露天游泳池有一定适用性。
  三、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将经使用被弄脏了的游泳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游泳池内抽出,经过净化,使池水得到澄清和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游泳池重复使用。为此而设置的过滤、加药、消毒、加热(需要时)设备,装置和管道等为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它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游泳池给水系统。
  四、逆流式循环:
  游泳池的全部循水量,由设在池底的给水口(沟)送入池内,再由设在与游泳池水表面相平的池岸式或池壁式溢流回水槽将循环水量全部取回进行净化后再送回池内的水流方式。

  五、混合式循环:
  将游泳池全部循环水量中的一部分(不小于50%),从与池水表面相平的溢流回水口(沟)取回,另一部分(不大于50%)循环水量从池底回水口(沟)取回,一并进行净化后,全部由池底或低部送回游泳池的水流方式。
  六、顺流式循环:
  游泳池的全部循环水量,由设在游泳池端或侧壁水面以下的给水口送入池内,而由设在池底的回水口(沟)取回进行净化后再送回游泳池的水流方式。
  七、平衡水池:
  为满足数座游泳池共用一组并联过滤器时,平衡各池的水位、逆流式循环给水系统为保证循环水泵正常工作和循环水泵安装在水面以上位置安装底阀时而设置的水池。
  八、循环方式:
  为保证游泳池的时水分布均匀、不产生涡流、急流、死水区,回水不产生短流,池内各部位的水温一致,余氯均匀而设计的游泳池的进水与回水的水流方向的关系。
  九、溢流回水槽:
  逆流式循环给水系统的游泳池,为保证回水不短流而在池岸沿池壁外侧设置的水槽。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要起草人: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杨世兴 傅文华
    审查单位: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建筑给排水分委员会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
GB 17079.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2.1 人工游泳场所
2.1.1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25m2,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m2。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GB 6566要求。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m。
水面面积在500m2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m2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有排水沟。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2.1.2 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其设备
须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
2.1.3 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5m。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2.1.4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2.1.5 分设的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小于0.5。
2.1.6 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2.1.7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2.1.8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4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2.1.9 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2.1.10 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2.1.11 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GB/T 17093 的要求。
2.1.12 有广播设施。
2.1.13 有专用直拨电话。
2.1.14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2.2 天然游泳场所
2.2.1 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m2。
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2.2.2 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2.2.3 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望)台。
2.2.4 有广播、通讯设施。
2.2.5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2.2.6 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2.2.7 设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2.2.8 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疏散通道。
2.2.9 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出入口。
2.2.10 有专用直拨电话
2.2.11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3、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3.1 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3.2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符合GB9667、GB3097的要求(水温规定除外)。
3.3 游泳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9667、GB9668、GB/T17093的要求。
3.4 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9667、GB9668的要求。
4、安全保证
4.1 救生设施
4.1.1 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其高度不低于2.0m。
4.1.2 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筏、救生圈、救生杆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4.1.3 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4.1.4 嬉(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 救生人员
4.2.1 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4.2.2 天然游泳场所(海水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m2配备1人的比 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4.2.3 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m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 救生员。
4.2.4 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4.2.5 至少有医务人员1名。
4.3 安全制度
4.3.1 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4.3.2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4.3.3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 m2,天然游泳场内人 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0 m2。
4.3.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4.3.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 卫人员现场值班。
4.3.6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4.3.7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 作、管理。
4.3.8 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 (要求)的规定。
4.3.9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禁止酗酒人员游泳。
4.3.10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5、从业人员资质
5.1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5.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游泳场所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及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各类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游泳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游泳场所。
  卫生、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游泳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制定的游泳场所的标准。
  第五条需要开办游泳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水区、浅水区有明显标志或隔离带,有专人负责,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0厘米。
  儿童戏水池水深不能超过60厘米,并配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
  (二)开办夜场必须配备照明设施,水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三)设有与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和存放衣物的格柜,有定期消毒制度。
  (四)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名;并按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水上救生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救护资格,在游泳池开放期间统一着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向公众开放游泳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放前10个工作日内持法人资格证明、安全责任人名单、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开办游泳场所的名称、地址到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开办游泳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每场游泳人数,不得超员售票,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二)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三)健全场内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池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四)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五)维护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游泳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种行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酗酒的人员入场。维护秩序的管理人员应当佩戴识别标志。
  第八条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必须立即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溺水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体育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游泳者须遵守游泳场所的警示要求,严守《游泳人员须知》中禁止酒后、空腹及饭后游泳等规定,患有传染病、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的不能进行游泳活动。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游泳培训班,教练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每25人须配备2人以上教练员;游泳培训时间内,教练员须负责救护。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公众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游泳场所卫生、治安、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开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或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责令限期整改;超过期限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向社会通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员售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饮料的游泳场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存在有事故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排除;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并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行政部门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恢复。游泳场所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对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规定的游泳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游泳场所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游泳场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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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mxl2011
    ymxl2011 沙发
    谢谢楼主哦,这是很有用的资料,收藏了
    2014-11-06 13: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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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qiushui2650
    qiushui2650 板凳
    嗯。不错的东西。下载看看,谢谢。
    2014-10-31 20:05:31

    回复 举报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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