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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稷山县又酿惊天血案

发布于:2006-02-26 10:04:26 来自:商易宝社区/招标投标 [复制转发]
当地交J庇护肇事者,12岁孩童尸骨至今冷冻在自己家买的冰柜里,奶奶以死抗争跳井身亡!!

2005年12月16日对于家住山西省稷山县西社镇中社村的村民赵仁学一家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就在这一天早上,12岁的儿子赵鹏飞在上学途中被本村村民贾伟刚驾驶的晋M23098解放牌蓝色大货车后面追上重撞,贾某肇事后逃逸,鹏飞失去了第一时间的救治,闻讯赶来的家人迅速把孩子送往医院,在医院里孩子说出了司机的名字“刚刚”,但由于伤势过重,抢救40多分钟后,不治伤亡。鹏飞就这样离开了人世,这个打击对赵家无疑是睛天霹雳,一时间尤如天蹋地陷,全家顿时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

有很多人亲眼目睹了事情的经过,由于车主是村委会领导,村民不敢出面作证。但接J后的稷山县公A局交J队事故科科长杜春秋等人还是从现场找到了很多有力的证据:轮胎印迹,孩子的呕吐物,孩子的衣物,群众的反映等等.经过调查和轮胎印迹比对,交J队很快把肇事车锁定为本村贾伟刚驾驶的晋M23098蓝色大货车上,立即对该车进行了扣压。

车辆被扣后,赵某及家人本以为稷山县公A局交J队能够为民伸冤,秉公执法,缉拿肇事者。但万万没想到,却迟迟不行动,并且交J队办案民J的态度莫名其妙地发生了360度的转变,不仅没有同情心,而且完全站在肇事者的立场上为其辩解。更令赵家可气的是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事故科长杜春秋竟然伙同肇事等七人进入扣车场毁灭了赵某发现的证据。

一向受人尊敬的人民J察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令赵某及目击者的亲戚朋友忍无可忍。但作为一名普通百姓,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所作所为只能忍气吞声,看在眼里,恨在心里。赵家的亲戚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追问杜某时,他居然恬不知耻地说:“我就是这么做了,你想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气愤之极的赵某找到了交J队队长王国英,但得到的答复几乎一致,他甚至要求赵某不要惹麻烦,把孩子埋了,一了百了。

祸不单行,就在鹏飞死后的第十天,鹏飞的奶奶因孙子的冤死而跳井身亡。一边是尸骨未寒的儿子,一边是含冤而死的母亲。赵家一下子跌入了悲痛的万丈丈深渊,如果说鹏飞的死是肇事者所为的话,那他奶奶以死抗争又是谁造成的呢?

可怕的2005年在一天天痛苦中消磨着,2006年年关将至,背负着常人无法忍受的悲痛,赵某天天去交J队催案,寒冷的冬天,冰冷面孔,更加坚定了他为亲人伸冤的决心。终于有一天交J队要求对孩子的尸体进行检验,并且承诺“尸检结果如果是车撞的,就一定是晋M23098”,没想到尸检后稷山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漏洞百出的《物证鉴定书》。孩子受伤部位明明在左侧,而鉴定书上却篡改为右侧,混洧视听,掩盖真相,包庇罪行,制造伪证。在鉴定人签名处:卫红泽、候永胜,两个人的名字是一个笔体,是否别人冒充,不得而知,弄虚作假,猖狂之极.孩子受伤的高度和致孩子死亡的牵引钩只差1-2?,就武断排除肇事车辆,不科学,不合理,简直是草营人命.在这份签定书上现场的轮胎印迹,孩子的衣物,车上的漆皮脱落等均未提到,只凭高度相差1-2就否定肇事车。可见,稷山县公安局交J队的严谨是双重标准的严谨,是不负责任的严谨,是不公平的严谨。

就凭这样一份鉴定书稷山县公A局交J队和肇事者心安理得的回家欢度2006年春节了,可留给赵家的只有无尽的痛苦和泪水。就在全村都为置办年货而奔忙时,赵某向亲戚借了2000元钱去县里买了一台冰柜,把孩子冷冻了起来.把孩子冷冻起来的同时,全家人的心也跟着冻结在2005年这个凄惨的冬季。

正月初一的鞭炮声象汽车的撞击声一样,撕裂了他们的心,鲜红的对联仿佛一滩滩鲜血提示着2005年未了的冤屈,就在这个万家共庆的日子里,赵家大门紧闭,哭声震天,陪伴他们的没有春节的佳宴和欢笑,只有痛苦,泪水,冤屈.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望着家里的冰柜赵某心里有说不出的痛苦,他渴望善良、公平、正义、希望这个艰难的家庭在社会的帮助下讨回一星半点的公道,让不合谐的音符远离我们的社会。


关于对《运城市公A局物证鉴定书》

[2005]公痕鉴字43号的质疑


1、孩子受伤部位是左侧,而鉴定书上篡改为右侧;

2、孩子受伤的部位上缘距地77.5cm 下缘距地68.5cm 而车上的牵引钩下方距地69.5cm 上方距地79.5cm,误差仅仅1-2cm

3、鉴定书上,鉴定人签名完全是一个人所写;

4、尸检的详细结果也没有采纳;

5、事发后现场唯一的轮胎印迹也没有采纳,

就第一点来说:把受伤的部位左侧篡改为右侧,这完全不是笔误,这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混洧视听,包庇肇事者,制造伪证。尸检结果得知孩子是左肾破碎,造成肾破碎的一定是车上的一个突出的东西所致,而车上的牵引钩恰恰就是这个突出的东西,而牵引钩正好在车保险杠的左侧,孩子沿右手行走,而车从后面追上后正好撞了左侧。并且事发后车的右侧有明显漆皮脱离痕迹。

就第二点来说:孩子受伤部位缘距地77.5cm,下缘距地68.5cm,而车上的牵引钩上缘距地79.5cm,下缘距地69.5cm,误差仅仅1-2cm,据常理行驶中的车和行进中的人相撞后肯定有惯性形成的高低误差,另外,测量时地面是否平整,等等外在因素都有误差的可能性,因而仅凭高度差1-2cm就认为不是此车,实属荒唐,不科学,不合理。

就第三点来说,盖有山西省运城市公A局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鉴定书,两个鉴定人的签名竟出自一个人之手,可以说是完全不负责任,拿生命当儿戏,草菅人命。

就第四点来说,既然做了尸体解剖,应该在鉴定中予以详细说明,得出结论,而鉴定中对尸检后,孩子是怎么死的只字不提,这又说明了什么?

对第五点来说,事发后我们把现场保护的很好,现场的轮胎印迹很是清晰,并且别无二车,而鉴定中却没有对现场的印迹进行导纳。

如果说我们的鉴定很严谨,很慎重仅仅误1-2cm都不能认定肇事车辆的话,那把受伤部位左篡改成右怎么解释,鉴定书上两个的名字一个签,也是严谨吗?尸检的结果没有给出,现场的轮胎印迹没有采纳同样也是你们的严谨作法?

这种严谨是不负责任的严谨,是不公平的严谨,是双重标准的严谨,它制造了伪证,包庇了犯罪,严重伤害了受害者家属,非常不公平,我们要求有关部门重新鉴定。 但是一次次被拒绝。。。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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