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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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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第一~六讲讲义第一讲 价格原理和工程造价的基本概念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学习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本课程主要内容是:投资体制与融资,工程经济及财务,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管理等内容。在这门课中大家将接触到许多新鲜的概念,例如:时间价值理论,价值工程理论等。对于搞工程的同志来说还需要学习许多财务知识。过去几年中考试未过的人,许多是没有学好财务知识导致本科和案例差几分及格。希望大家学好新知识,这对以后的工作也有很大的帮助。本科另一个难点是法律法规。它所占的篇幅很少,但涉及范围广泛,考点分散,在整本书中所占的分值比较大,而且书中内容理解性的少,记忆性的多,对于这一章要多用些功夫。另外还要多注意全国人大、国务院、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造价师协会发布的法律、规章和文件。比如说今年的考试就涉及到了建标[2003]206号文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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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案例」某大学为建设教职工宿舍楼,与市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红机砖,每层有水泥圈加固;学校可先提供建筑材料和必要的用工等款项和费用;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8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职工宿舍楼如期完工,在大学和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大学发现工程4—6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教职工等着分房,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6个月之后,宿舍楼5层和6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2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两人致残,5家住户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受害者与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倒塌的部分工程。
「案例评析」在该案中,大学与建筑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并且约定了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事故发生时尚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建筑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无偿修复倒塌的宿舍楼。而对于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即被侵权者,建筑公司是侵权行为人,是加害者,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建筑公司质量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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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2年2月4日,某外国语学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为外语学院建设图书馆。合同约定: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高9 层,总造价1080万元;由外语学院提供建设材料指标,建筑公司包工包料;1993年8月10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如果在一年之内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修复;工程费的结算,开工前付工程材料费50%,主体工程完工后付30%,余额于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如延期竣工,建筑公司偿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1993年该工程如期竣工。验收时,外语学院发现该图书馆的阅览室隔音效果不符合约定,楼顶也不符合要求,地板、墙壁等多处没有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为此,外语学院要求建筑公司返工修理后再验收,建筑公司拒绝返工修理,认为不影响使用。双方协商不成,外语学院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理。
「案例评析」在该案中,外语学院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意志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外语学院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既然建筑公司承建的图书馆经验收查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外语学院又要求建筑公司对质量不合格的该工程进行返工、修理,那么建筑公司理应承担返工、修理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无理拒绝外语学院的正当要求,显然既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承担修理、返工的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本法生效后遇到同类案件,建筑公司还应承担修理、返工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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