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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规程》与《抗震规范》相冲突的地方

发布于:2010-11-26 13:37:26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复制转发]
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中,经常会遇到《高层规程》与《抗震规范》或《混凝土规范》某些条文不一致的情况,设计者该如何执行呢?具体原则是: 10 层及 10 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 28m 的高层民用建筑应按《高层规程》执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多层建筑及单层建筑则按《抗震规范》或《混凝土规范》执行。一般而言,《高层规程》的规定不会低于《抗震规范》的规定。例如,《高层规程》 3.3.1 条规定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都要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则包括设防烈度 6 度至 9 度的高层建筑;《抗震规范》 3.1.4 条和 5.1.6 条规定抗震设防为 6 度时,除建造在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外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显然对于设防烈度 6 度的高层建筑,《高层规程》比《抗震规范》的规定要严格。
《高层规程》与《抗震规范》或《混凝土规范》还有如下不同:
1 )《抗震规范》 5.2.7 条规定, 8 度和 9 度时建造在Ⅲ、Ⅳ类场地,采用箱基、刚性较好的筏基和桩箱联合基础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当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处于特征周期 Tg 1.2 倍至 5 倍范围时,水平地震剪力可折减;《高层规程》无此规定。
2 )《抗震规范》表 6.1.1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高层规程》 10.2.2 条规定,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 8 度时不宜超过 3 层, 7 度时不宜超过 5 层, 6 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
3 )《抗震规范》 6.4.6-1 条规定,一、二级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墙肢底截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小于一级 0.1 9 度)、一级 0.2 9 度)、二级 0.3 时,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混凝土规范》 11.7.14 条同《抗震规范》;《高层规程》 7.2.15 条规定,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4 )《抗震规范》表 6.4.8 列出抗震墙构造边缘构件有底部加强部位一、二级抗震纵向钢筋及箍筋要求;《高层规程》表 7.2.17 中未列出要求。
5 )《高层规程》 7.1.5 条规定,较长的剪力墙宜开设洞口,采用弱连梁连接;《抗震规范》 6.1.9-1 条规定,较长的抗震墙宜开设洞口连梁的跨高比宜大于 6
6 )《高层规程》 7.1.9 条规定,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高度的 1/8 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者;《抗震规范》 6.1.10 条规定,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嵌固部位以上墙肢总高度的 1/8 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 15m
7 )《高层规程》 7.2.2-1 条规定,一、二级抗震等级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抗震规范》 6.4.1 条规定,不宜小于 200mm ;《混凝土规范》 11.7.9 条同《抗震规范》。
8 )《高层规程》 7.2.2-6 条规定,剪力墙有地震作用组合时,验算剪压比时按剪跨比大于 2.5 或不大于 2.5 进行;《混凝土规范》 11.7.4 条同《高层规范》;《抗震规范》 6.2.9 条规定,验算剪压比时按剪跨比大于 2 或不大于 2 进行。
9 )《高层规程》 7.2.11 条规定,偏心受压剪力墙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 7.2.11-1 )、( 7.2.11-2 )中 A 为剪力墙截面面积,但未说明是否包括翼缘面积;《混凝土规范》 10.5.5 条公式( 10.5.5 )中 A 为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其中,翼缘的有效面积可按 10.5.3 条规定的翼缘计算宽度确定。
10 )《高层规程》 10.2.7 条规定,当框支层为 1~2 层时,框支柱数目不多于 10 根的场合,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底部剪力的 2% ,框支柱数目多于 10 根的场合,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 20% ;当框支层位 3 层及 3 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数目不多于 10 根的场合,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基底剪力的 3% ,框支柱数目多于 10 根的场合,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底部剪力的 30% 。《抗震规范》 6.2.10 条规定,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当框支柱数目多于 10 根时,柱承受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 20% ;当柱少于 10 根时,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 2%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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