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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孔子文化看济宁市文化局的卑鄙的嘴脸

发布于:2010-11-18 23:17:18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005.jpg从孔子文化看济宁市文化局的卑鄙的嘴脸
山东省尤其是济宁市目前在大作孔子的文章,在孔子诞辰日也就是9月27日,搞什么孔子国际文化节,借此来招商引资。
孔子大力倡导诚实守信。认为诚信是为人之本、立国之基、交往之道。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些孔子文化的追随者和摇旗呐喊者却是一帮厚脸无耻的流氓。济宁市文化局(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就是一个言尔无信、坑蒙拐骗的大骗子。
2001年济宁市文化局,为了修复始建于60年代的济宁群众艺术馆。但是由于资金的严重缺乏,便向全国公开招商引资。条件是投资商一次要支付整个大楼的修复费用,投资商的利益是获得大楼部分营业房以及配房10年的有偿使用权。
我叫孙曾林,是本次投标的中标人。中标后我按照约定,把资金交到了济宁市文化局,大楼开始修建。一年后,投资款用完了,大楼完工了,济宁市文化局(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变卦了,他们撕毁合同,拒不把配房交付我们。为使我们放弃索要配房,他们一方面仗着政府机关的权势压人,另外一方面是威胁、恐吓。好在我的大胆坚持才没被他们吓住,后经近两年的维权,县、地两家法院给了投资人一个说法。
2009年6月,当合同执行了6年半后,济宁市文化局(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又因市委市政府办展览,再次变卦,并找出理由说“国家《条例》规定;文体场所不准出租”。承租合同是2001年11月公开招投标签订的,《条例》是2003年8月实行的,在这期间本承租合同以经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双双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又于《条例》实施后的第三年也就是2006年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因此,承租合同的合法性毋庸置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条例》对本合同无溯及力。但是济宁市文化局(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了讨主子的欢心,达到毁约的目的。他们串通公安、法院,出动了400余名警力,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前提下,非法从我们手里夺走了经营场所,砸毁全部设施,强抢全部商品,总损失超过千万,制造了骇人听闻《8.25群体流血事件》。
试看天下谁能信你?济宁市文化局(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你们暗地里当**,表面上又立起了孔夫子的这个牌坊。

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
孙曾林
20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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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qqtttmmm
    qqqtttmmm 沙发
    这里是土木论坛,我没走错吧?
    2010-11-18 23: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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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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