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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发布于:2010-10-13 00:43:13 来自:商易宝社区/甲方业主 [复制转发]
11 工程开工

    11.1 开工条件审查。

    11.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

    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相关人员已持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5.施工所需的现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承包单位负责人员、机具、材料等施工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7.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 柠梅瘦身怎么样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已落实;

    8.承包单位已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费用使用计划;

    9.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建设单位批准。

    11.2 开工令的签发。

    11.2.1 在满足开工条件的前提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11.2.2 如果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单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

    11.2.3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单位,如果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

    11.2.4 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接受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 柠梅瘦身怎么样的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否则,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2 工程暂停与复工

    12.1 工程暂停。

    12.1.1 工程暂停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签发的暂停令中应明确指出暂停的范围。

    12.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暂停令:

    1.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

    2.承包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3.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

    4.承包单位拒绝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正常监管,不能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质性响应;

    5.承包单位有其他违约或违规行为。

    12.1.3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停令:

    1.工程继续施工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

    3.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而需要暂停进行处理;

    4.项目监理机构有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理由。

    12.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暂停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暂停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12.1.5 在紧急情况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要求暂停,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按照12.1.2、12.1.3、12.1.4的约定进行处理。

    12.1.6 暂停令发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随时掌握暂停工程情况,如实记录工程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情况。

    12.2 复工。

    12.2.1 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后,必须对复工条件进行检查,如果造成工程暂停的原因已经消除,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2 由于非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3 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出复工的范围。

    12.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复工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13 工程会议

    13.1 第一次工地会议。

    13.1.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1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会议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13.1.3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明确工程各方有关人员的授权、职责分工及组织机构;

    2.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监理工作有关的程序及要求;

    3.介绍建设单位负责的开工准备情况;

    4.介绍承包单位开工准备情况;

    5.明确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联络方式和渠道;

    6.明确工地例会的例行议程、时间、地点及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

    7.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13.2 工地例会。

    13.2.1 工地例会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

    13.2.2 工地例会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参加者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的项目及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13.2.3 工地例会的主要议程应包括:

    1.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承包单位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陈述,并提出要求有关各方配合及解决的问题;

    3.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通报;

    4.其余与会各方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陈述;

    5.项目监理机构对与会各方提出的问题组织逐项讨论并做出决定;

    6.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7.总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

    13.2.4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每次工地例会之前,就13.2.3第2条的内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13.3 工程其他会议。

    13.3.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视情况的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就某些重大事项,如工作协调、图纸会审、索赔、事故处理、争议调解等组织专题会议,其会议的议程应在会前合理的时间内,由会议主持方书面送达与会各方。

    13.4 会议纪要的确认。

    13.4.1 项目监理机构对由其主持的相关工程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其中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确定,13.1及13.3.1所述的其他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约定的时限内送达与会各方进行确认。

  14 进度计划

    14.1 进度计划的审查。

    14.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位(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4.1.2 当项目有总承包单位时,施工总进度计划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对于采取分期分批发包的大型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总进度计划的编制。

    14.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其重点包括:

    1.项目划分的合理性;

    2.各专业工作衔接的正确性;

    3.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4.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的均衡性;

    5.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度计划的匹配性。

    14.1.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

    14.1.5 各种施工进度计划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柠梅瘦身怎么样对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

    14.2 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

    1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跟踪、记录。

    14.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检查和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14.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实际工程进度数据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

    14.2.4 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包单位又无任何理由取得合理延期,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14.2.5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及程序对承包单位延长工期的申请进行审批。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

    14.2.6 若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14.2.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实际进展状况,按期提交必要的进度报告。

    14.2.8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分析、通报工程进度状况,并协调承包单位之间的生产活动及承包单位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

  15 工程材料、半成品与构配件

    15.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

    15.1.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报。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还应要求承包单位在订货前提供其样品,审查通过后方可同意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

    15.1.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与联合验收,除数量及外观质量验收外,尚应查验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5.1.3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在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对其加工、生产的过程进行检查、抽验,承包单位有义务配合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这一类的检查、抽验。

    1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将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区进行适当的堆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登记编号及做出明显的标识。若堆放条件不能满足保证其质量的要求时, 柠梅瘦身怎么样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改善。

    15.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检验。

    15.2.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材料用前检验的见证责任,监督承包单位按约定的批量及频率对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行抽样送检。

    15.2.2 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无论该材料是由承包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均应禁止承包单位将其用于工程,并督促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其尽快退场,同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退场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出适当的记录。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16 设 备

    16.1 设备的采购。

    16.1.1 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在设备采购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拟采购设备的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提供样品,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的设备采购清单。

    16.1.2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

    16.1.3 根据设备采购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计划,明确具体的设备采购清单、估价表、采购的进度安排及采购资金的使用计划等。

    16.1.4 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和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16.1.5 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国家采购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16.2 设备进场检验。

    16.2.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设备到货验收通知后,应按合同要求对照设备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建设单位、供应商和承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验及进场会签。

    16.2.2 对于检验合格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批准该设备进场。

    16.2.3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项目监理机构不同意设备进场,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16.3 设备安装的中间检验与验收。

    16.3.1 设备安装开始之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其施工技术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16.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设备基础放线进行复验,在未获得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之前,承包单位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16.3.3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与验收规范要求。

    16.3.4 对于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确认并签署隐蔽验收文件。未经隐蔽验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16.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单机无负荷运转调试检验,并对调试检验记录进行书面确认。

    16.3.6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系统内所有单机都通过调试检验合格后,方能组织16.3.7的联动检验。

    16.3.7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联动检验申请后,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对设备联动运转进行检验,并做出书面的联动检验结论。

    16.3.8 联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设备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17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17.1 工序质量控制。

    1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措施,着重对分项工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加以控制。

    1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将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具体施工过程之中:

    1.工程材料与构配件,必须经见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单位的操作程序必须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3.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工序间的内部交接检查,包括自检、互检及专职检查,其记录必须齐全。

    17.1.3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单位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若不满足要求,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7.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应进行经常的、有目的的巡查及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应安排监理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并应作好相应的记录。

    17.1.5 完成施工的工序,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内部交接检查,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工序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抽查。

    17.2 隐蔽工程验收。

    17.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需要隐蔽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其施工符合图纸及规范的要求。

    17.2.2 隐蔽工程验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单位完成内部交接检查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接到承包单位通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到施工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复核;

    3.若隐蔽工程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隐蔽验收记录以便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4.若隐蔽工程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回复单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禁止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5.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后未到施工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视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已验收合格。

    17.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7.3.1 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的分项工程,必须经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及时对该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其内容包括:

    1.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2.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核查。

    17.3.2 若分项工程的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若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柠梅瘦身怎么样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17.3.3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单位必须经过自评,自评完成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7.3.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其审查的重点包括: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2.有关工程材料、构配件检验和评定合格;

    3.施工中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资料完整。

    17.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照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现场观感质量进行量测和检查,并对安全与功能抽验的结果进行审核。

    17.3.6 总监理工程师综合17.3.4 及17.3.5条,若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应及时对承包单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签认。若不符合要求,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17.3.7 对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中间验收。验收的参与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并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17.3.8 验收通过后,验收参与人员应对其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做出最终确认,并对中间验收证明书进行签认。

    17.3.9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落实。

    17.4 特殊检验与试验。

    17.4.1 对工程中采用的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试验分析,条件确实具备后方批准在工程中使用。

    17.4.2 无论是在工程进行中,还是在工程结束即将进行质量验收时,若项目监理机构对构件或结构的质量有怀疑,均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18 工程计量与支付

    18.1 工程计量。

    18.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计量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在施工过程中的计量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

    2.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费用项目;

    3.经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

    18.1.2 工程计量的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文件;

    2.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3.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

    5.工程变更指令;

    6.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

    18.1.3 工程计量的程序包括:

    1.对于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属于计量范围内的项目,方可同意进行计量。对于计量项目较大,一次性计量支付的时间周期较长,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将该项目划分成若干子项分别进行计量;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若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承包单位可认为其申报的工程量已被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可作为申请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计量时应按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承包单位派代表参加,若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参加计量,以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如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单位,致使承包单位无法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8.2 工程支付。

    18.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办理工程预付款。

    18.2.2 工程的中期支付必须在计量完成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未进行计量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签署支付证书。

    18.2.3 工程中期支付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已经过计量的项目付款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3.若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中期支付,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4.建设单位批准付款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单位付款。

    18.2.4 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其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在竣工申请报告批准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结算报表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3.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协助,并对其中涉及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进行审查确认;

    4.保修金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保修期满时分期或一次性退还给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配合建设单位办理。

  19 工程变更

    19.1 工程变更的程序。

    19.1.1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审查,并对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2 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应申报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若变更要求合理,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3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到图纸变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签发变更指令。

    19.1.4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19.1.5 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对上述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变更费用及工期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9.1.6 对于工程进度要求紧急,预计费用不大的签证项目,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变更完成后,予以计量。

    19.2 工程变更指令。

    19.2.1 工程变更指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变更的项目、部位;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3.工程变更估计涉及的工期和费用;

    4.工程变更后,施工安排的相关事宜。

    19.2.2 承包单位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应遵照变更指令进行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指令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20 工程造价审查

    20.1 审查的依据。

    20.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预付款、工程中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变更费用、费用索赔等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查。

    20.1.2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工程造价的依据包括:

    1.施工合同文件;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种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办法、依据;

    4.有关的政策法规。

    20.2 审查的程序与内容。

    20.2.1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后,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所列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是否均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所列施工措施费用是否与实施情况相符;

    3.所列项目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4.所列变更及签证费用是否与工程变更指令一致;

    5.所列索赔费用是否与索赔文件一致。

    20.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20.2.3 若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存在异议,应自行或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予以审核,审核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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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fantasy-fy
    fantasy-fy 沙发
    希望楼主有更多的资料和大家分享
    2011-02-26 09:41:26

    回复 举报
    赞同0
  • cjdlrf
    cjdlrf 板凳
    正 好 用 的 上 ,先 谢 谢 楼 主 了 如 果 再 有 其 它 好 的 资 料 再 给 大 家 发 一 些 吧 :victory: :) :victory:
    2010-10-27 17: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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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甲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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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柠梅瘦身怎么样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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