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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环保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及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 资格考试(一)报考范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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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