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2-09 16:43:09
来自:施工技术/装饰装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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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装修装饰的定义和范围
1、建筑装修装饰的定义和范围
目前有四种解释:一是“组成”说,二是“归属”说,三是“本身”说,四是“六面体”说。
▲“组成”说
1991年8月3日,建设部在致国务院《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行业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的请示》(建施[1991]541号)中指出:建筑装饰装修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它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和空间环境,只有通过基础、主体和室内外装饰的设计与施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有许多内在联系,是不应该分开的。
1991年10月11日,建设部在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筑装饰行业管理问题的报告》(建施[1991]669号)中也指出:建筑装饰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历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我们所说的建筑装饰,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内外装饰,是建筑装饰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装饰本身都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或环境空间。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内外装饰等三个部分组成的整体,每个部分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1996年10月14日建设部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1996]523号)中强调: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一般都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三部分组成,其室内、室外装饰装修都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主体,都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4月20日,建设部做出“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85号),强制性条文由8篇、1549个条文组成,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性技术法规,包括建筑装饰工程:第一篇建筑设计,含室内环境设计;第二篇建筑防火,含装修;第五篇结构设计,含玻璃幕墙、玻璃屋顶、饰面砖等。
▲“归属”说
1998年10月6日,建设部在致江苏省建委的“对《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归口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建建函[1998]292号)中指出:我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建设部“三定方案”,装饰装修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包括装饰装修业在内的建筑业的行业管理。
2000年6月7日,建设部在致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建建函[2000]181号)中再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的“三定方案”,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活动,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身”说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2001年11月1日,建设部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同日,建设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在“术语”中对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定义是: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层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六面体”说
1992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中关于“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体的处理,不再向室内空间装饰延伸”的解释,很显然至少是不妥并难以说通的。1996年10月29日建设部在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请尽快协调解决建筑装饰装修管理问题的报告》(建建[1996]565号)中的建议是:修改国办通[1992]31号批复通知,并重新下发,彻底解决装饰装修行业多头管理。
2、建筑装饰设计的定义和范围 1992年11月9日,建设部在《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设[1992]1786号)中指出: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或室内设计专业人员根据建筑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筑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外各界面(顶面、墙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专业及其设备、设施装饰(不含一般粉刷)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绿化设计及经济概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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