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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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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淹没工业企业迁建规定水库淹没工业企业迁建规定 一、总体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四条 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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