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1-22 19:26:22
来自:电气工程 / 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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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防雷方案
实施计划防雷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原则: 1、 保护器不影响被保护设备的正常工作; 2、 雷击产生冲击波时,所采用的防护器件应有低阻抗,将冲击电流直接导入大地而不产生危险的冲击对地电位差; 3、 防护器件应有较高的承受冲击能量的能力,并有规范的接地系统。
按照IEC1312-1~3规范,为保护你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设备,将需要保护的空间划分为不同的防雷区(LPZ),根据各部分空间不同的LEMP(雷闪电磁脉冲)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确立相应的防护等级,合理使用相应的防雷器。
(一)、电源、信号防雷 1、 在机房电源开关处并联安装上奥天公司总代理的德国制造的第一级和第二级AT DVV 280/4P-BC100三相防雷器,带声光报警功能。保护其整个机房用电设备免受雷电波干扰。 2、 在分配电间或室外光纤交换机及交换机电源处安装上德国制造的第二级Atguard/2P-C40单相电源防雷器,带声光报警及雷击计数功能。保护二级设备免受雷击。 3、 在服务器及交换机或工作站电源插座处安装第三级LTA6420NS防雷转换器,避免浪涌电压干扰服务器及交换机或工作站。 4、 在服务器100M输出端口处安装上美国PT公司生产的PT570 RJ45-100M信号避雷器,保护服务器。 5、 在交换机24口串联澳大利亚AT RJ45-100信号避雷器设备,避免因雷击感应或平时的电磁场干扰从双绞线传过来打坏设备。 6、 在DDN专线上安装澳大利亚AT DDN-RJ45信号防雷器,保护DDN专线上的设备。 7、 在ADSL专线上安装澳大利亚AT ADSL-RJ45/RJ1信号防雷器,保护ADSL专线上的设备。
(二)、机房地网接地装置的任务是: l 将雷电流导入大地; l 引下线间的等电位连接; l 导电性建筑物墙体附近的电位控制; l 拦截在地面传播的雷电流。 1、 做一A型水平、垂直接地体,接地电阻要求R≤1Ω 。 2、 在机房做一个总汇集排,以保证地电位分布均匀,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避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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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浙公算〔1998〕59号
各市、地、县公安局、气象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程度的提高,各行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使用单位疏于气象灾害的防范,计算机遭雷击的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内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雷电灾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凡本省范围内新建或已建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工作站、必须按现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完善的防雷装置。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安全措施、应当保障计算机场地、计算机及其配套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免遭雷电的危害,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检测方式
l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进行。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工作实行年检、年审。检测工作由各所在地的防雷检测中心(所)承担,其检测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审定、备案。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3.对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当地公安计算机安全监督部门和防雷检测中心(所)共同颁发统一格式的合格证书;对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计算机防雷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通知》(浙价费[1996]282号、[1996]财综108号)执行。
三、防雷产品和防雷装置
1.使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产品,必须是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不得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3.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公安机关、防雷检测中心(所)审定后,方可投入施工。
4.防雷装置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格)证书。防雷装置竣工后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防雷检测中心(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行政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拒绝接受检测的;
2.使用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防雷产品的;
3.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所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的。
五、保险方式
凡进入本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产品,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和浙江省防雷中心。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气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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