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设计 \ 公共建筑设计 \ 求教:高规6.1.1.2条中的执行尺度问题?

求教:高规6.1.1.2条中的执行尺度问题?

发布于:2006-01-17 23:02:17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第6.1.1.2条中说:符合以下情况: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但本人看过许多例如11-12层、15-16层的单元式小高层或高层的设计图纸(当然已通过图纸审核并付诸于施工的)中,在每个单元仅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的情况下,并未按上述规定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做法执行。可最后都通过了验收投入使用。消防大队也没提出不同的意见啊!
记忆中,只看到过一个由上海的设计院设计的二类高层按此规定在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的外挑板。
对此,我很迷惑,不知是自已的理解出错,还是真的隔行如隔山使然。因我不是学土建专业的。希望各位大虾指教!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klts
    yklts 沙发
    不完全是吧.版主.我今天查了05新版的规定.
    2005版的6.1.1.2条规定: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的楼梯能通过屋顶连通、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而超过18层的规定应是对于塔式住宅而言的吧.(见6.1.1.1条).

    现在终于搞懂了,看来知识真应与时俱进啊.只可惜家里的大批旧规范又要扔了.
    可我还是不懂以前大家为什么不按规范规定执行呢?必竟2005版的刚颁布不久呀.
    05年前都应按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执行才是的.
    看来,法律法规的执行在中国来说太不严肃了!!!!!!!!!
    2006-01-18 20: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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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unes
    runes 板凳
    楼上正解。
    2006-01-18 14: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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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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