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1-13 17:07:13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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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规》第3.3.1 条:“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W·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
日前朋友的一个工程,是一所学校的教学楼,设备容量为350KW左右。方案和初设由上海一家大型设计院所作,采用的是由教学楼附近的实验楼送6路382/220V低压供电至教学楼。考虑到初设审查已通过,由本地设计院作施工图时就依然沿用低压供电方式(供电半径未超过150米)。但施工图审查时,审图公司坚决执行上述规范,要求采用10KV供电。甲方考虑到投资,又不愿意。请大家发表意见,是否在实际设计中只要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都严格采用高压供电?那他的方案和初设又是怎么通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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