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9-26 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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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地市州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青苗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最高按一季的作物产值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一、四川省成都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
二、四川省绵阳市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08〕105号)
三、四川省宜宾市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四、四川省自贡市
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令《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2009]第65号)
五、四川省乐山市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自高速公路(乐山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10]20号)
六、四川省峨嵋山市
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峨眉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暂行办法》([2006]第6号)
七、四川省泸州市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
八、四川省雅安市
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0〕16号)
九、四川省攀枝花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59号)
十、四川省广元市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
十一、四川省达州市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令《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8]第47号)
十二、四川省巴中市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
十三、四川省甘孜州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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