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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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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难得的承德地区的勘察报告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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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配合比时按常规混凝土要求即可,其存在临时配合比,
2.标养试块按60天龄期送样
3.同条件试块的留置按600度天来送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新引用的一个概念其原理为:若使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养护效果与标准养护的养护效果相当,则应向其提供相当的养护条件;标准养护时砼所得到的(温度)条件是:28日*20度=560度日,同条件养护试块也应得到同样的条件,同时考虑到自然温度的不可控(即条件稍劣),增加至600度日。换个角度讲,若同条件养护试块得到600度日(温度)的养护,其强度增长应与28天标准养护相当,即具有同样的验收条件。
次之,考虑到自然养护条件下,砼增长曲线的研究还不完善,实践中也发现同条件留置的试块,在同条件养护(即自然养护)的试块强度低于标准养护试块的强度,规范规定,可取不大于1.1的系数(青岛市站正组织有关专家测定适合于青岛地区的系数值),即同条件养护得到的试块强度值 以上述系数后,认为与标准养护试块一致,处同等验收条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规范规定的条件不仅是600度日,同时还规定了0度以下不计天数、养护龄期宜为14 ̄60天等条件,可能存在如冬天即使到了60天,但不足600度日,如何操作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如果上述的原理成立,则应理解为得到的养护条件不足,应继续延长养护时间,使之得到600度日的养护条件即可,即不必完全拘泥于天数(徐有邻教授在答复青岛市质监站总工办咨询时,也表达了这方面的意见)。同时,如果蒸养,也不必拘泥于必须达到14天,因为高温已加速水泥的水化反应。
具体到你所问的问题,最好还是与当地质检部门联系后再做决定----他们毕竟是规范执行的最终裁决者,
采用60天龄期强度的混凝土主要是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人为减少水泥用量,以控制混凝土水化热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也是其与28天龄期强度的混凝土来比的优势之处。
——摘自 http://bbs.zhulong.com/detail4945847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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