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1-08 19:24:08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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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金分三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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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2005年12月16日
计发办法改革后养老金如何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关于“新人”
标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
计算方式: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关于“中人”
标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
计算方式: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能有所提高。
关于“老人”
标准: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
计算方式: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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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tornado
沙发
我们没养老保险~~~~~~~~~~
2006-01-14 22: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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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板凳
2006-01-14 18: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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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事厅
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1994年以来,我省各级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先后在全省普遍推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进入人才市场的流动人员以及驻冀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的养老保险,在秦皇岛、唐山、衡水、廊坊四个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推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参加的养老保险统筹。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但一定程度的积累了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而且在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人事制度改革和其它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发[2000]42号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制
(一)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年积累规模一般为一至两个月的养老金支出。各级要按照统筹级次进行认真测算,确定合理的费率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养老保险金收、付平衡。
(二)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以改革起步阶段确定的比例为起点,每两年调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按人事部门核准的职工个人实发工资核算,列入缴费基数工资的项目包括:(1)基础工资;(2)职务工资;(3)级别工资;(4)工龄工资;(5)岗位工资;(6)技术等级(职务)工资;(7)津贴(活工资部分);(8)保留津贴补贴;(9)燃料补贴;(10)职务津贴;(11)奖金;(12)特殊行业补贴;(13)地区津贴;(14)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建立并切实实行“月报月审”制度,严防漏缴少缴问题的发生。
(四)养老保险费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按月结算。对未按规定缴纳的,按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实施处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五)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调整养老金,增补所需资金和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核算,及时提出运营计划,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认真实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二、认真落实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
(一)根据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精神,从2000年1月起,为每个参保职工个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此之后推开改革的,从推开改革之日起开如建户。
(二)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2000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跨统筹范围的人员流动,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个人帐户全额随同调转。
(三)实行个人帐户与离、退休待遇适当挂钩,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或有新的规定之前,参保单位职工离、退休后,除按现行规定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加发个人帐户补偿金。
(四)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严格养老金计发标准和职工退休审批
(一)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1)国家、省现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2)军队服务津贴;(3)保留津贴补贴;(4)燃料补贴;(5)职务津贴;(6)劳模荣誉津贴;(7)教龄津贴;(8)护龄津贴;(9)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10)护理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个人帐户补偿金。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发放。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十五年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笥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国家固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职工退休手续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是:(1)单位填写办理退休申请表;(2)带拟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及有关材料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养老金审核手续;(3)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养老金审定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
四、加强政策研究,巩固改革成果
(一)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允许发生简单退保问题,其依法招聘人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被撤消或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兼并出售、分立、破产等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的,该单位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费用,参照《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第63号和冀劳[1999]1号文件精神办理。欠缴养老保险的费用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计算到70周岁的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完整补缴,以保障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损失。
(三)劳动合同制职工以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其中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做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四)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准备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所欠费用后,全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力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计发养老金时按每欠一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单位和个人所欠养老保险费补缴完整以后,从补缴之月起恢复核减前的养老金标准,并将已核减的养老金部分全额一次性补发。
(五)严格控制人员调动,凡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凭人事部门签发的“职工调动行政介绍信”和“增人计划卡”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努力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按照国发[2000]42号文件关于“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总体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大力推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逐步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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