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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帮助*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须知

发布于:2006-01-06 21:25:06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给排水工程师 [复制转发]
A.
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专业考试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第一天为客观题,均为单选题,上、下午各50题,每题分值为1分,试卷满分100分;第二天为案例分析题,均为必答题,上、下午各25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考试指定用笔:2B铅笔、钢笔或签字笔。
     用墨颜色:黑色或蓝色。
     2B铅笔:仅限用于填涂计算机计分答题卡。
   3、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考试指定用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4、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分析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5、考生须用指定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题卡、试卷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6、必须使用指定用笔作答。使用非指定用笔的答题无效。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免电脑阅卷时误读。
   7、公用设备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过程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答题纸。
   8、考生在作答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试卷上写明每道题的答案,并必须在相应答案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时将正确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人工复评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复评计分。
   9、对不按要求在试卷上写明每道案例题的主要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的试卷,其试卷读卡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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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calltian
    calltian 沙发
    hao hao
    2006-01-11 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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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uaxin1956
    huaxin1956 板凳
    B.
    2005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三)符合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四)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五)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
       (六)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八)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2006-01-06 21: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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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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