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9-15 1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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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0-044
天津市建筑门窗幕墙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甲方):
分包人(乙方):
工 程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监制
2010年 1月
JF-2010-044
天津市建筑门窗幕墙专业分包合同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建筑工程项目所需的门窗、幕墙制作、安装,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1 工程名称 :
1. 2 工程地址 :
1. 3 工程内容及结构形式 :
(1) 建筑面积: m²,其中门窗面 m²;幕墙面积: m²。
(2) 乙方承揽甲方工程中的 分项工程。
(3)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门窗图纸要求 ,制作、安装门窗面积: m²,幕墙面积: m²。本工程门窗、幕墙使用的型材材质: 、规格: 、型材颜色: 、表面的处理方式: 型材隔热条宽度: mm、玻璃配置: ,五金配件品种、规格等具体情况列表附于本合同之后。其物理性能要符合设计要求。
(4) 乙方施工范围: 工程门窗、幕墙制作和安装,包括原材料的采购、门窗、幕墙的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安装、配合现场验收。
第二条 门窗、幕墙单价、数量及制作依据
2. 1 本工程中门窗、幕墙单价如下:
名 称 工程量(㎡) 单价(元/ ㎡) 合计金额 备注
1.按附框外围尺寸计算;
2. 以上合同金额包含2%的设计费,如需门窗、幕墙检测,其检测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费用。
合 计
总计人民币
(大写)
合同订立时确定的安装工程量与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决算依据。
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做相应调整:
1 )如因设计变更时:
(1)门窗、幕墙型式及风格不变,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门或窗的数量减少或增加不超过合同约定面积 %,其单价不变。
(2)门窗、幕墙型式及风格等变化,或数量变化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 %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在合同工期内市场材料(型材、玻璃)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2 制作依据: 标准;安装依据 标准。
第三条 工程期限
3. 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为乙方施工创造如下条件 : ,乙方于条件达成 日起进行施工,至 年 月 日前竣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3. 2 本工程如需安装门窗的框、扇、纱扇等 ,甲方应在 天前通知乙方,为乙方的工程安装创造条件。
3. 3 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导致工期延误的。
(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 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面积达 % 以上。
(5) 非乙方的原因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等,时间达一周的。
(6) 由于甲方未能与第三方协调,导致第三方不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的。
(7) 不可抗力原因。
第四条 付款方式
4. 1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须向乙方给付合同总造价的 %,作为预付款。
4. 2 门窗附框(不含垂直运输施工通道 )安装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合同总造价款的 % ;门窗框(不含垂直运输施工通道 )安装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合同总造价款的 % ;门窗扇(不含垂直运输施工通道 )安装验收合格后 日内再付合同总造价款的 % 。
4. 3 乙方将全部门窗、幕墙安装完毕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完成结算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合同总价款的95%,合同余款做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时无质量问题后, 年内一次付清。
第五条 双方代表
5. 1 甲方派驻履行合同的代表为: , 其职责为 。
5. 2 乙方派驻履行合同的代表为: , 其职责为 。
5. 3 甲乙双方如更换履行合同的代表 ,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任继续履行前任的职责,并对前任行为负责。
5. 4 甲乙双方代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隐蔽工程的验收,办理设计变更、签证及验收手续,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6. 1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图纸 套,并同时按工程要求向乙方提供门窗、幕墙设计图纸及有关指标要求。
6. 2 须要乙方进行门窗、幕墙图纸深化设计时,应在合同中订立特殊条款。乙方设计的门窗施工图由甲方确认。
6. 3 甲方依照国家 标准,检查验收乙方的产品及施工质量。
6. 4 甲方对乙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应及时验收,验收后甲方须向乙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6. 5 因甲方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从而导致合同变更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书面的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应甲方要求的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 6 甲方提供水、电、库房、住房及必要的施工设施,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定做产品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不能提供上述基本施工条件或中断提供,造成工期延误致使乙方产生停工、误工损失,工期顺延。
6. 7 乙方应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保证按期完工。否则,如因乙方原因致工程进度受阻,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7. 1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门窗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制作安装门窗、幕墙。
7. 2 乙方按合同进度要求及时安装门窗、幕墙,并严格按审批后的加工图纸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
7.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并提前组织好半成品的采购、运输、保护等工作,保证提供的各种门窗、幕墙配件、材质必须是合格品。
7. 4 乙方向甲方提供门窗、幕墙,及型材、中空玻璃、建筑用胶等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文件。
7. 5 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统一指挥、调度、管理。
7. 6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7. 7 乙方进场后,应做好防火、防盗及安全生产工作,如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
7. 8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返工时应注意对第三方已完工项目的保护,如造第三方项目的损坏,乙方应予赔偿。
7. 9 乙方应参加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
7. 10 本工程保修期为 月。在保修期内因门窗、幕墙制作、安装产生的质量问题,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到现场查看解决,无偿处理(如需要外购材料的和甲方另行商定)。如乙方接到通知后不能在 天内维修,所需费用甲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7. 11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地震、强风暴雨、龙卷风等)非乙方原因或其他人为破坏产生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乙方可进行维修但收取相应费用。
7. 12 超过保修期后,乙方承担商业维修义务,一般在接到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安排维修并收取相应费用。
第八条 工程变更
8. 1 甲方需要对分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并附变更图样,双方签认后方可生效。因变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9. 1 乙方分项工程竣工后,向甲方递交门窗、幕墙分项验收报告,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 天内提出验收结论,若抽检结果不合格,则认定该批次门窗、幕墙不合格,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若抽检结果合格,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逾期不组织验收、不提出验收结论或建设工程发包人已使用工程的视为门窗、幕墙工程质量合格。
9. 2 如工程完毕后工程量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在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交结算报告,甲方应在接到报告后 天内进行核实和答复,甲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报告。如工程量没有发生变化,应以合同约定的暂定总价款作为结算总价款。
9. 3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如遇原材料、人工费增减变动时,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亦可按照市建交委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0. 1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按《合同法》和相关部委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0. 2 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 1 甲方不能按约付款的,乙方有权中止制作安装,并可要求甲方按延期款项的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付款导致工程停工超过 天仍不付款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损失。
11. 2 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须按专业分项工程承包总金额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 3 因乙方原因导致门窗、幕墙制作安装质量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合同要求或不能按合同进度要求施工从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附则
13. 1 本合同附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工程报价单、技术资料、验收确认资料、双方往来传真件、专递函件、补充协议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即生效;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双方可另签协议补充。
承 包 人:(章) 分 包 人:(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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