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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7.6.3是否合理?

发布于:2005-12-24 09:54:2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高规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下列场所:

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公共活动用房;
2.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3.旅馆、医院、图书馆、老年建筑、幼儿园;
4.可燃物品库房。
请问各位:1.教学楼内设自喷合理吗?
2.如果设,教室设吗?阶梯教室怎么设?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sbwforever
    sbwforever 沙发
    你这个问题 我没有看明白 你把问题割裂了 你是要问教学楼要设置自喷吗
    还是要问二类高层的教学楼要设自喷呢? 你问的是哪个问题?
    如果是二类高层的教学楼你认为什么原因可以让他不设置自喷呢? 如果教学楼(二类高层的教学楼)中着火你觉得后果是什么样的? 那些学生是坐电梯逃跑呢还是通过楼梯逃跑,还是直接开窗户出去?如果高层教学楼着火 被烧死的人远远小于踩死和烟熏死的人数
    那么规范明确了高层的这些位置要设置就必然有要设置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非常合理
    2005-12-26 1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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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awmzybyb123
    awmzybyb123 板凳
    大的阶梯教室比如象会议室那样的 我们这里是采用的大智能灭火系统~
    如果采用自喷的话一般是采用侧喷喷头!
    2005-12-26 10: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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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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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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