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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河南省水文条例》7个方面的创新和突破

发布于:2005-12-23 22:14:23 来自:水利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复制转发]
本站讯 2005年5月26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继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之后全国第二个规范水文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兄弟省市有关水文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本着结合河南水文工作实际,有所创新,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集中反映了各行业、各部门的智慧和建议,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条例》在7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是《条例》确立了水文工作的双重管理体制。水文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地域性,其工作成果不仅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为当地开展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行政区划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到省辖市的水文机构管理的水系水文工作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的矛盾,有助于促进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派驻到各省辖市的水文机构开展水文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是《条例》明确了水文规划、水文专业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实施单位和水文站网管理职责。水文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因此,确定水文专业规划的内容及审批手续,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水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的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规定“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的水文规划,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规定“全省的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由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站网是进行水文勘测采集水文信息的基地和前提。水文测站分国家基本站和专用站两大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专用站管理薄弱,设立和撤销没有核查备案制度,造成有的地方重复设站(与基本水文站网重复),有些地方的水文测站布设不当,不能充分发挥水文监测网的效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引起了一些水帐不清的水事纠纷。《条例》第八条对水文站网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使水文站网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是《条例》将有关的水文工作纳入管理,加强了全省的水文行业管理,规范了全省的水文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水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铁路、公路、水库、地质等许多行业、部门和单位开展了水文工作,但很少接受水文部门的行业管理,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单位无技术力量和设备保证,就承接水文业务,提供的成果质量不高,造成了经济建设上的失误和纠纷。这些现象如不及时控制和改变,将会给国民经济建设带来更多、更大的损失。为改变这种情况,《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和重要水利枢纽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站,并纳入全省水文站网管理,……”;第二款规定“自建水文测报系统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向有指挥调度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省水文机构报送水文信息,同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规定“因专门业务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是《条例》确立了水文情报预报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是否准确及时,直接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雨水情、水质状况、土壤墒情等水文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心理影响作用大。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水文情报预报的准确及时,《条例》第十二条确立水文情报预报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并规定发布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五是《条例》强化水文机构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维护用水安全。水资源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密切。近年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尤其是农村饮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保障饮水安全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第一任务。水利部要求,各级水文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和组织水文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积极投入到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工作中,参与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以及工程总体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充分利用现有的水量、水质监测评价的工作基础和相关资料,为搞好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与基础支撑。在建立社会化水质监测服务体系时,应充分利用当地水文部门的水质监测机构,在现有监测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监测评价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对此做出规定,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水文机构开展此项工作时有义务配合。

六是《条例》明确水文资料的特点,加强对水文资料的管理与使用。水文资料是国家巨资投入的产出,在全省有必要建立水文数据库,以有效服务于全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管理和使用水文资料,是水文工作的主要内容。由于目前水文行业的管理职能不够明确,水文资料观测、整理和使用缺乏统一规范,影响了水文资料的权威性和对水资源的科学管理。为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水文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并保证监测质量。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在出现水体受到污染等危及用水安全的情况时,水文机构应当跟踪监测,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保证水文资料的权威性,加强对水文资料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水文资料实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审定、储存等管理制度。由省水文机构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审定工作。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水文要素观测的单位,应当将所观测的水文资料无偿、按时报省水文机构统一汇总、审定,并纳入省水文数据库,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水文资料的特点,即完整性、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并规定水文资料的管理内容。《条例》第十九条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应当由水文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

七是《条例》强调依法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水文工作秩序。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立体工作区域。随着近年来交通、电力、城镇建设等部门的发展,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使水文工作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为了加强对水文基础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水文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水文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观测场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应当征得水文机构的同意。(史和平)

来源:水政在线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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