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
年五月
四日
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二)勘察单位的责任。
(三)设计单位的责任。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
(五)监理单位的责任。
(六)有关专业机构的责任。
二、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
(七)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八)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九)加强合同管理。
(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
(十一)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十二)加强总承包责任管理。
(十三)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十四)加强工期和造价管理。
(十五)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
(十六)加强竣工验收管理。
(十七)加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十八)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工作。
(十九)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二十)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三、强化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强化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二十二)强化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二十四)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二十五)加强政府监管。
(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0-9-5 12:09 编辑 ]
申明:内容来自用户上传,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问题,请点击此处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