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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九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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