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2-03-06 19:21:06
来自:给排水工程/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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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有关意见,考虑我国当前的水质监测(含饮用水)并不完善,有关水质监测的标准也并不清晰,去掉上一版水质监测的内容。
(2) 原计划纳入水质的详细规定,即部分水质指标考虑同时规定最大限值和周或者月平均值,考虑我国目前水质标准尚未明确如何执行水质指标值(除饮用水传统确认为最大限值外),考虑到杂用水不宜严于饮用水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有关内容。
(3) 绿化用水存在较大争议,而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的出台已相当迫切,暂不列入(已征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意)。
(4) 部分指标值进行了调整。
(5) 由于本标准的制定后于相应的中水回用设计标准,而两个回用设计标准均采用了直接引用的方式,列入的为之前提供的表格,目前已经做了相当程度的修改,请总后设计院及东北院两单位注意。
(6) 本文最后附有的参考资料,美、日均为原始资料,其它为二手资料。参阅网友请注意识别。如果需要引用该段最好直接引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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