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暖通空调 \ 通风排烟 \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发布于:2005-12-19 17:13:19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复制转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 自然排烟

  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全部回复(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iujie61
    liujie61 沙发
    真厉害 把规范一条条发上来了 呵呵!
    学习!!!!!!!!!!!!!!!!!!!!!!!!!!!!
    2007-01-17 00:14:17

    回复 举报
    赞同0
  • tanghuaping
    tanghuaping 板凳
    同意楼上!!
    2006-12-29 13:20:29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通风排烟

返回版块

13.86 万条内容 · 566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衬垫材料作用?

看看,在风管系统中是起到什么作用?消音吗?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