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12-15 10:26:15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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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总包公司A与某分包公司B于2004年12月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65万。按合同规定,付款按进度付款;至主体验收之后A支付工程款共64万,留1万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一年之后支付。A于2005年元月,2月,3月三次共支付44万。工程于2005年4月底通过主体验收,之后B公司再也未收到A公司支付的任何工程款,直至2005年12月中旬,A公司支付B公司剩余应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国家银行公布年贷款利率为5.58%)
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讨回由于A延付工程款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如果能,应该怎么计算?需要一些什么证据?
我觉得这样回答:
可以讨回,索赔理由符合国家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6.4.5条“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按7个月(2005.5~2005.12)的计算时间,5.58%÷12×7×200000=6000元。
证据有:合同附件,B公司全部完工时候的资料依据,A单位曾经支付款的存根
还有一些什么补充或改正的,希望大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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