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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哈尔滨:新规出台 不打折扣

发布于:2010-08-26 09:20:26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在中央大街,姜明副市长参加《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活动。





  稽查人员检查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一车一权制度,出让期限届满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延续使用……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出租汽车管理中的关键和棘手问题开出药方。




  经营权与考核结果挂钩




  目前,哈尔滨已拥有出租汽车1.3万辆。随着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一些矛盾和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已经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尤其像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管理等在行业内尚存争议的问题,也成为此次新《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2004年,国家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明确把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管理。在出租车行业管理的难点问题上,新《条例》重点布局,力求新解,不打折扣,甫一出台就引起社会和媒体的深度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新规的正式实施,对哈尔滨市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该市探索交通管理思路过程中一次有益的突破。




  新《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8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车辆因报废等原因不能使用,但经营权没有到期,经营权仍可以继续使用。此外,《条例》还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符合《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据了解,作为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标准的《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办法》正在送审,批准后将立即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经营者希望继续经营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延续申请,经考核合格,可以延续使用。政府对经营权出让方式进行调整的时候,按调整后的方式进行。这说明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优先申请经营权,而且经考核优秀的经营者,将可获得在出让金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




  退出机制不厌其详




  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保障出租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条例》还对出租汽车3项经营许可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规定。《条例》规定,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在经营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营运达到两次的;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中经营管理混乱是指企业(个人)失去了基本的管理能力,对车辆和驾驶员失管失控。




  二是明确了吊销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规定。《条例》规定,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在经营期内单车运营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的;驾驶员营运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该项条款阐述的是吊销经营者经营权的规定,同时也对证件做了规定,经营权吊销,证件收回,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未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下转让经营权,擅自转让的要收回经营权;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向驾驶员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承包费的,日前,哈尔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预收承包金不能超过经营权和车辆购置书面规定的一半,超过标准收取承包费的,吊销并收回经营权。驾驶员营运中出租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媒体曝光,影响面大,或者危害性严重,造成重大伤害的。




  三是明确了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规定。《条例》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一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二是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审验的;三是违法客运服务标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是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是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此外,有条款第三、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有最后两项规定情形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黑车”二进宫将被没收




  所谓“黑车”,就是指无营运资格,却在营运揽活、拉客赚钱的车辆。哈尔滨市交通运输部门的负责人说,未取得经营权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是扰乱客运市场的一大“顽症”。据介绍,缺乏安全监管、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保障是“黑车”诸多隐患中的头等问题。其次,“黑车”会扰乱正常客运经营秩序,容易造成恶性竞争,对行业和社会治安稳定都造成影响。




  为了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黑车”)的打击力度,《条例》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例如,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并按每辆车两万元处以罚款。经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此外,非哈尔滨市的出租汽车不得在该市市区内驻地营运。出租汽车不得在规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非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在该市市区内驻地营运的,将被处以6000元罚款,而且上述处罚无自由裁量权。




  提升服务是归宿




  开展行业文明服务竞赛活动是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哈尔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执行客运服务标准,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绕道等。为保障《条例》的实施,使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规范化、制度化,并将行业文明服务竞赛活动与日常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条例》还明确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实行安全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的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作为经营权出让、收回,以及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依据。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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