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12-08 14: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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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近日发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
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至博士学历的我国公民,符合工作或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一定年限,都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获《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护与管理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等。
此外,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此规定自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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