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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路建设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行为关系[摘要]:自监理制度引入中国公路建设以来,公路工程施工形成了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明确的规范三者之间关系的制度体系,尤其在费用管理方面,往往造成业主通盘全管、监理无所适从、承包商有苦难言的局面。本文就三者之间的行文关系的现状、根源及对策进行分析,为进一步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些思路和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路工程 建设 业主 监理 承包商 行为关系 规范1、前言: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造成的“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无保证”的状况,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相反,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密切”的关系,使得监理人员无所适从、里外不是人。这样一来,从根本上失去了监理服务性、公正性、独立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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