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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规6.1.2条剪刀楼梯间的相关规定

发布于:2010-08-19 15:51:19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复制转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6.1.2条: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首先了解塔式建筑的定义:
塔式建筑:高层独立单元式住宅又称塔式住宅,是由一个单元独立修建的,具有与多层独立单元式住宅相似的优点。
但由于设置了电梯,服务户数比较多,提高了经济性。其平面布局因地区差异而形成不同的轮廓。如南方地区夏季炎热,往往采用十字、井字形平面,以其凹口解决通风问题;北方则更强调日照,要求每户都有较好的朝向。此外,十层以上的塔式住宅还要求设消防电梯,十二层以上则需设两部电梯。
————————摘自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名词解释

来分隔一下这个规定,这个规定的前两条没有什么好分析的,直接讨论第三条!
如果:
1)剪刀楼梯间前室为合用的,不用考虑,两座楼梯都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楼梯间不论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必须分别设加压)
a:如果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前室可以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如果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应对防烟楼梯间及合用前室分别加压
c:如果楼梯间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可仅对楼梯间加压,前室不送风。

2)两个剪刀楼梯间各自设置前室,楼梯间有自然排烟条件时可以不设加压送风
楼梯间无自然排烟条件时,各自设置的前室中,因为其中一个是合用前室,另一个必是楼梯间前室,任意一个楼梯间在某一层与合用前室连通,而在上一层或下一层则与楼梯间前室连通。楼梯间加压送风量都应按照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前室的较大值确定。
a:如果合用前室和楼梯间前室均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剪刀楼梯间可按照自身需要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合用前室和楼梯间前室均可以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如果合用前室不具备、而楼梯间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合用前室应单独加压。(楼梯间加压风量较小)
c:如果合用前室具备、而楼梯间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合用前室和楼梯间前室均可以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楼梯间应按照“仅对楼梯间加压、前室不送风”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楼梯间加压风量较大)
d:如果合用前室和楼梯间前室均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合用前室应加压,楼梯间前室则可不加压,而两个剪刀楼梯间均应按照“仅对楼梯间加压、前室不送风”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楼梯间加压风量较大)
————————————以上大段内容摘自:张锡虎关于正在编制的《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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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dp522dp
    dp522dp 沙发
    “高规8.2.1条: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反过来就是说,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不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这样说来,也不是强条!!!”

    典型的断章取义,就像小学生写反义词一样,“甜”的反义词是“不甜”么?仔细阅读《高规》条文解释
    2011-11-22 2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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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ouyan0112
    houyan0112 板凳
    楼主的原话在哪里看来的,找不到啊
    2011-04-11 18: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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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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