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12-01 23:01:01
来自:商易宝社区/甲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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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是如何界定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工程造价改革成效显著,实现了由预算定额管理模式向工程造价开放模式的转变,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引入,最终将使建筑产品价格趋向合理化,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为了创造公开、公平、规范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实现公平竞争,国家制定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正是在施工单位之间这种公平激烈的竞争中,凭借自己单位的实力和投标水平、技巧争取中标。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和住宅及公共建设项目建设发展速度加快,相应的施工队伍数量增幅更大,在这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也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下面就报价相对于标底的下浮比率范围及成本价与报价之间的关系,作一一论述:
一、投标报价相对于标底(或投标预算价)的下浮比率范围问题:
企业要发展,利润是关键,而投标报价是直接影响投标单位投标成败和工程利润多少的关键,此报价不仅不得低于成本,而且还应有必要的利润。工程投标报价、中标率以及工程利润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是相互依存的,工程报价高,利润便高,但中标率低,可能是“废标”;工程报价低而利润低,可能是“赔本标”,但中标率相对高一些。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它们的关系。
准确的施工图预算是正确报价的基础,而预测成本价是企业生存的保本价,是不能随意压价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一般要比预测的成本金额高,在不低于预测成本价内报价,是合理的报价范围。而低于预测成本价的报价则属于低于成本价,是《招标投标法》所不允许的。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专题叙述。
在合理的报价范围内,报价比施工图预算低多少——是提高“中标率”问题的关键,其中标率:(标底—投标报价)/(标底—预测成本)X100%,即报价越低,中标率越高。报价比预测成本高多少——是“利润”问题,其利润=投标报价-预测成本,利润率二利润/投标报价X100%,报价时,要以本单位的利益和长远目标着想.了解工程竞争对手的实力和状况,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有针对性地合理地制定出合适的投标策略和报价。当然中标率含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实力和投标技巧,利润更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分不开。
总之,从投标角度来讲,根据多年来投标报价的经验,其投标报价相对于标底(投标预算价)平均下浮10%左右.我们认为在目前市场状况下,应属合理报价范围。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
前面提到过,如果投标人的降价幅度高于其利润率时,就意味着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竞争。二OO一年元月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也指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是.在投标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在投标人的预测成本难以科学、合理地正确确定的今天,使得一些承包单位不得不违心地这样报价,以赖以生存。有的企业甚至明知是“火坑”。没有办法也得往里“跳”。这样一来,不仅搅乱了工程的招标秩序和规则,也干扰着建筑工程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出现了一系列弊端:
弊端一:根据最低价中标原则(低于成本除外),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为了中标,不计成本,盲目降价。其目的只是在承接工程后,最起码能先把队伍养起来,使队伍有活干,至于工程的盈与亏,早己置之度外。
弊端二:一些私营企业,利用施工单位之间的正常竞争为掩护,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与业主串通,先以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通过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等暗箱操作,最终双双达到盈利的目的。在这些交易的背后,不仅吃亏的是国家,同时也为建筑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势必产生更多的豆腐渣工程。
弊端三:给一些招标单位以可乘之机,鹤蚌相争,鱼翁得利。他们利用施工单位中标心切的心理,乘机进一步压价,并提出一系列不平等附加条件。诸如要求垫资比例、甲方供主材、不准计取总承包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等等,这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投标人成本的界定:
现阶段,施工企业的结算收入基本等于标底(施工图预算价),而利润则反应了投标人的降价和让利幅度。投标人的成本界定与其企业的利润率密切相关,利润率:(投标报价一工程成本)/投标报价x100%。在一定意义上讲,利润率:投标报价的下浮比率.当二者相等时,投标报价即为成本价。利润率越高,说明其报价可降价的幅度越大,竞争优势越明显。反之,如果企业定额单价越高,预示着该企业要完成该工程所需投入加大,这样就没有降价
幅度可言,严重制约着企业竞争优势。
四、低于成本报价的问题所应采取的措施与建议:
1、禁止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昔遍规则,科学地界定投标人的成本,可以遏制过度的市场竞争。这对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平等的秩序是非常有利的。
2、为了防止过度的市场竞争,可以严格专家的评审程序,加大商务标的评审力度,对于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的可作为废标处理。
3、投标标书中,应对报价下浮的原因、组成、具体计算做出相应的合理的解释(一般是措施费部分),防止一些单位毫无目的地乱降价。
4、对于利润率在3%以下(或亏损)的企业,本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可规定一个下浮范围进行报价(一般为3%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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