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11-27 12:57:2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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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规范原文“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公共活动用房。
7.6.2.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网络流传的《高规局部修订报批稿》原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商住楼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正式发布的05版本高规原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普通住宅、有中央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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