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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05版6.2.3和6.1.1.2有意思的规定

发布于:2005-11-21 15:50:21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高规05年版6.1.1.2要求一个安全出口,十八层以下则楼梯间通顶,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米(P19)。条例说明6.1.1( P124)又有“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计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是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高规05版6.2.3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P24)。其中条例说明(P140)单元式住宅,由于每个单元只有一个楼梯间~~,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
那么,十一层住宅,如果客厅为低窗,窗槛墙高度不满足1.2 米,不满足6.1.1.2的要求,那么是否从第十层开始还要设连廊?户门设乙级防火门?如果满足6.1.1.2要求,则户门从哪一层起设甲级防火门,十到十一层还是一到十一层?
再对于十一层住宅,如果按高规05版6.2.3和6.1.1.2规定,那么户门为乙级防火门,设连通阳台(即按高规01年版执行)是否可行?如不可行(05版规范条文中没有对连通阳台作特殊说明)6.2.3和6.1.1.2是否矛盾?

全部回复(7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jtq-jqj
    jtq-jqj 沙发
    6.1.1.2条和6.2.3.1条关于防火门的要求的确存在矛盾,期待有专家能给予合理解释。
    2005-11-30 11: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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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sss770602
    sss770602 板凳
    非常感谢,
    2005-11-30 0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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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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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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