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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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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深圳市一家外企工程顾问公司,现有15栋超高层项目(50万平方米),含五星级大酒店、办公大楼、住宅。急需大量给排水设备样本。请有关厂家提供提供以下样本:变频泵、增压稳压设备、消防泵、游泳池配套设备、水疗设备、热水加热设备、各种消防喷头(开、闭、水幕、水雾、气体)、各种气体灭火设备、泡沫系统设备、各类阀门(含抱警阀、雨淋阀)。联系电话是0755-33366077转209找胡工。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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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kibo
沙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以下简称“高规”)局部修订已经完成,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为此颁布第361号公告。
2006-06-06 09: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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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bo
板凳
关于强制性条文
2006-06-06 09:34:06
赞同0
加载更多公告内容如下: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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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第361号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为局部修订的强制性条文,共21条,其中涉及第7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有6条,361号公告不涉及未修订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因此,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而这次未修订仍为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而这次作了修订的,以这次修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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