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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规的强制性条文少了很多?!

发布于:2005-11-21 11:14:2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045-95(2005年版)黑体字部分(强制性条文)少了很多,如原来的7.1节全是强条,现在改白体字了,原来的7.4.6.7条及7.4.6.8条(非强条)现在改成强条了,更明显的是防排烟和通风专业(第八章)现在居然一条强条都没有了!各位如何理解,打电话问规范编辑,答复是两本(指新规范和建设部强制性条文)都要执行,迷惑,请大家发表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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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kibo
    kibo 沙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以下简称“高规”)局部修订已经完成,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为此颁布第361号公告。
    公告内容如下: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2006-06-06 09: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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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bo
    kibo 板凳
    关于强制性条文
    建设部第361号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为局部修订的强制性条文,共21条,其中涉及第7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有6条,361号公告不涉及未修订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因此,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而这次未修订仍为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而这次作了修订的,以这次修订为准。
    2006-06-06 09: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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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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