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二类高层办公楼为例:
《高规》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当然也应该包括规范4.1节里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应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各位会按照《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建议性的具体部位设置,还是就仅在《高规》规定的部位设置,比如走道、办公室等在高规都不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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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高规》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当然也应该包括规范4.1节里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应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各位会按照《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建议性的具体部位设置,还是就仅在《高规》规定的部位设置,比如走道、办公室等在高规都不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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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也可以呀
为何,你们非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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