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8-07 09:53:07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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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颁发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4.18条规定:“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分别设置了“出租单位验收意见”、“安装单位验收意见”、“使用单位验收意见”、“监理单位验收意见”,最下面是“总承包单位验收意见”。 这里的问题是:
一。与现行监理相关规定相悖:《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在明确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时,第一(二)3款:“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请注意:“核查验收手续”是与参加验收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与监理性质相悖:监理单位是受建设的委托,对工程实施监,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怎么成了承包单位组织的对象?把关系颠倒了。从表式的设计来看,把总承包单位放在了最下面,也就是说把监理当成了其下属部门,由你们签字了,总包单位当然可以放心签字了,出了问题,大家负责,监理自然跑不了,这种心态有相当大的代表性,在某些部门文件中也不难找到(如:某“高支模导则”)。
三.塔吊是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施,是为施工服务的,理应由施工单位组织验收,谁验收,谁应对验收的结果负责,要监理参加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是一种转嫁责任的行为。
四.塔吊安装与验收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的,监理不是万能,要监理参加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不是强人所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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