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11-16 07: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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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的出台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全法18章、107条,总括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各个主要环节,提供了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
公务员涵盖七大机关
此次通过的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公务员范围包括七大机关。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确定了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把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这一界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在全国的领导地位,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了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因此,中国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样,都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实施管理,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干部队伍的整体性,这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大特点。
第二,对于公务员中的特殊职位的人员,例如法官、检察官、人民、海关关员、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等,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海关法以及今后将制定的外交人员衔级规定另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对于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即各级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他们的任免、监督等的特殊规定,实施特别管理。
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义务、权利
公务员法第二章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义务、权利,体现了公务员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一,确定了公务员的法定条件,即担任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二,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共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等。
第三,规定了公务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述和控告;申请辞职;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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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yanpeid
沙发
又有什么用啊灰色收入谁来管啊治标不治本
2005-11-16 10: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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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fy
板凳
实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
2005-11-16 07: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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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方面,规范、合理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和稳定的必要条件。对此,公务员法根据改革和调整的指导思路,对公务员的工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聘任制纳入任用补充形式
公务员的职位聘任制度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所谓“聘任制”,是机关通过聘任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吸引人才、节省用人成本等特点。借鉴国外公务员管理采用聘任制的方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协议工资制以及因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制度等,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交流与回避制度
有计划地实行公务员岗位的转任交流,是公务员科学管理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公务员法总结了过去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对公务员的岗位交流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公务员任职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这些制度措施有利于对公务员的培养,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形象,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退休与辞职辞退制度
公务员的退休制度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员法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继续实行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退休条件和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对于工作年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差不到五年、而且工作已满20年的,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增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其责任意识。公务员法还对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不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规定可以采取辞退的措施。
申诉与控告是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对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申诉、控告程序是一个重要方面。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认为存在错误,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受理机关和控告受理机关,必须及时予以处理。□(本文作者侯建良为国家人事部副部长、李飞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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