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11-15 12:05:1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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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高度超过50米的商住楼大多底下几层为商业,上部为住宅,按消防规范往往定义为一类高层。如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7.6.2条中规定其住宅公共走道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按《民用建筑工程工程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S901中例子和部分实际施工例子其住宅公共走道部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请问各位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能否按普通住宅考虑,其公共走道部分不设置喷淋,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
全部回复(1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一类商住住宅公共部位应设自喷
但对于二类商住未明确
因为商住也算综合楼的一种,高规上也明确了算公建
对于参照规范字面上的理解是走道上也需设喷淋
但实际工程中二类商住走道不设喷淋也是能通过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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