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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状告北京精铭泰 是确有侵权还是恶意竞争

发布于:2005-11-14 10:03:14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以无负压为卖点的供水设备在市场上销售始于1997年,大规模应用则在近三四年间。目前,标榜自己产品具有无负压功能的供水设备企业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日前无负压供水行业知名企业青岛三利集团状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JMT型无负压给水设备新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青岛三利集团的产品于2003年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建设部评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而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公司的无负压给水设备新产品被建设部评为2005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同是两个获奖项目却成为原被告,一时引起业内人士密切关注。

对于青岛三利集团的状告北京精铭泰立刻向法院提交了该案之答辩状,状中提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名称为无负压给水设备(以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ZL02337580.9)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所以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名称为管道加压一体化给水设备,其外观设计包括圆筒外壳、圆筒底端的裙边式支撑座、圆筒外壳上的若干个法兰盘凸部结构等设计要素。涉案专利的一体化结构实际上是将水泵置于该给水设备的外壳内,即为内置式水泵,以形成单一的筒体外形结构。

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压力缓冲罐和外置式水泵两部分组成。根据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不会将上述两者认为是相同和相近似的设计。换句话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且这种区别不致于使消费者将两者混淆、误认或误购。

其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产品本无可比性,即使对比,从涉案专利的整体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相对比,同样能够得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精铭泰认为青岛三利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已经在行业内给被告造成了名誉损失。此讼案似有弦外之音。

对于此次状告事件北京自来水集团供水公司高工马则忠认为:在其他行业功能相近,外观相似的产品很多,每个行业竞争都很激烈,但是否侵权现阶段很难去界定。但对于厂家而言最重要的是把自己的产品质量做好,达到性价比最好,能为大多数消费者接受。生产出能被市场广泛认可的产品对厂家而言是最重要的。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所长高工赵锂认为:无负压供水行业发展迅速,设备具有节能、占地小、解决供水二次污染等优势,但在推广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个前提要求,那就是对市政管网的水量有要求,并不是所有地区全都适用,但该项产品在大中城市场还是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正是因为发展前景为大多数人看好,因此新产品新厂家层出不穷,但至今在业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对于青岛三利状告北京精铭泰的事件,赵所长认为,这件事情孰是孰非不便于去争论。但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青岛三利是业内比较早开发无负压给水设备的企业,北京精铭泰是后起之秀,两家产品各有优势,大家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竞争是在所难免的,但应该是良性竞争,把更多精力放在怎样提高自己的技术含量上来,互相攻击的作法是不可取的,最后只能是两败俱伤。对于此次事件部分专家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原作者: 闻欣
来 源: 《中国建设信息》水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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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angyi3366
    yangyi3366 沙发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2010-04-17 23: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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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tantan
    tantan 板凳
    三利实行的是部队化的管理模式,也不见得有多好
    2010-04-08 1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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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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