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8-04 10:44:04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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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工业设计院,因此我只做工业建筑的暖通设计。以前基本遇不见防排烟问题,但现在消防审查卡的越来越严。特别是建规和高规要合并成一个规范,以后的条文要求会更严格。我们跟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了沟通,下面是一些会议的提纲,放到上面和大家共同讨论。
关于石化行业中心控制室(抗爆结构)防排烟问题讨论提纲
1、《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将独立类控制室定义为“主要生产建筑”,这样的生产建筑是否等同于建规中所说的“厂房”? 建规能否将其明确定义?
(生产建筑定义为“厂房”更贴切。控制室是丁类建筑。厂房才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丁戊类。所以控制室可以视为丁类厂房。民用建筑是以可燃固体为主,不分类。另外,石化厂控制室严格控制可燃物、严格控制可燃物点火源、严格管理,室内人员基本固定,与公共建筑不同,按厂房更切实际。)
2、如果上面的假设成立,即控制室可视为“厂房”,按建规9.1.3条第一款,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小于5000m2的中央控制室是否可以不设排烟?(抗爆结构无外窗情况)
(小于5000m2的中心控制室如果化为丁类厂房,可以不做排烟设施。但杜霞认为,石化控制室电视、显示器及电缆密布,除非全部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该按丙类建筑划分)
3、建规9.1.3条第七款,“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要求设置排烟设施,中心控制室如果定义为丁类厂房是否可以不考虑大于40m的内走道?
(不可以。建规所说的小于5000m2的厂房是指单独房间,其内部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仍应执行第七款。其他建筑就是指上面6款没有提到的建筑。)
4、如果中心控制室内走道增加开门数量,保证走廊内每个位置距门距离不超过30米(人掩鼻最大行走距离),是否可以不设排烟?
(这是确实实用的疏散、逃生措施,对于生命的保护具有实效。但从执行规范角度讲,不代表内走道短了。从道理上讲是可行的,但恐怕需要一事一办,与项目当地的消防部门沟通解释。合理不合法。)
5、固定高窗可否做自然排烟口?
(不可以。如果可以的话,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恐怕就不是2%~5%,而是20%以上了。)
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1.3条的条文说明指出,“石油化工企业控制室、机柜室、变配电所与一般计算机房相比具有特殊性,本规范对其建筑防火、平面布置、设备选用等均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加强了建筑物的自身安全性;同时,石油化工厂控制室24h有人值班,出现火情,值班人员能及时发现,尽快扑救。各建筑物均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发生火情,火灾探测系统能及时向24h有人值班的场所报警,使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室、机柜室、变配电所不设置固定自动气体灭火装置,以免一旦启动,需要控制室内值班人员立即撤离,可能导致装置控制系统因无人监护而瘫痪,引发二次火灾或造成更大事故。”这就从另一个角度给出抗爆控制室的特殊特点:1、控制室内少有可燃物,不会产生大的火灾;2、小的如线路短路等火情问题可以及时发现,迅速解决,不会产生大量烟气;3、控制室内值班人员需要坚守岗位,以免引发二次火灾或造成更大事故。
“防排烟的目的,是为了建筑物内人员的顺利疏散”。
按上述石化控制室的特点是否不需设置排烟设施?
(不行。参照上面几条的解释。如有特殊需要,应在相应石化规范中有所体现。)
7、设计为辅助区为二层的控制室,外挂楼梯作为疏散楼梯,室内楼梯可以不定义为疏散楼梯吗?如果定义为疏散楼梯,二层的疏散楼梯是否一定需要设置防烟设施?
(室内楼梯不能做疏散楼梯,否则需要设防烟设施,需加门做成封闭楼梯。但经过实验测试,不必做成防烟楼梯间。)
8、敞开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面积的叠加问题。
9、敞开式压缩机厂房疏散楼梯是否要用墙体与主体隔开,两端多2米?
(需要设置墙体。钢隔板楼板不考虑面积叠加,在煤化工规范中规定)
结论:
1、 小于5000m2的丁类中心控制室按GB50016-2006可以不设排烟。但其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考虑增加通向室外的外门数量可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如不设排烟设施,需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
2、 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对机械排烟要求更严格。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
3)、建筑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
由于修编正在征求意见,可将石化行业的特殊特点形成书面意见,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消防局。
3、 是否应提交石化防火规范或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规范编制组,将控制室防排烟做法编入规范。
4、 建议立项专题研究石化抗爆控制室防排烟设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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