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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45-2005电气修改条文对比讨论-原创

发布于:2005-11-08 17:05:08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资料库 [复制转发]
9.1.1
原条文: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现条文: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修改处:增加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1.4
原来条文: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现在条文: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暗敷设时,应穿管井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长期防火保护措施;
9.1.4.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以直接敷设;
9.1.4.4宜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两侧。
修改处:更加细致,增加了不同电缆不同敷设情况

9.4.1、9.4.2
原条文: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现条文: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修改处:增加游泳池、溜冰场,取消卫生间面积限制

9.5完全是新增加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高层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9.5.2.1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实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小于12个月。
9.5.2.3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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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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