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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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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9-15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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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