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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篇关于国外设计的文章

发布于:2005-10-29 20:51:29 来自:建筑结构/钢结构工程 [复制转发]
这是我转载的,静下心来看一看,希望对大家有一点点帮助也好,
题目: 国外建筑师在北京设计市场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作者: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 于春普
来源:中国勘察设计行业信息网
 一、现状与问题
目前,国外建筑师和设计单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进入我国建筑设计市场有两个途径,一是根据92年建设部和经贸部《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经建设部、经贸部批准,成立了一批国外设计单位与国内一家具有甲、乙级资格的设计单位的合资(合作)合营设计单位,即以商业存在的形式,与国内其他设计单位平等的承接设计任务,这类设计单位在北京地区有35家,都是在2000年以前成立的;二是国外设计机构投标或受开发商委托,承接设计任务,但是最终找一家中方的设计单位报送设计成果,大量是以此形式进行合作设计,这可以认为种形式,无论国外设计机构做了多少工作,无论投资商做什么样的宣传,在法律责任上,国外设计师出现在我国的设计市场的身份,都是咨询顾问。
国外设计机构进入我市已经对我国的建筑设计单位有了很大的冲击,回顾北京市评出的90年代十大建筑,中外合作设计只有4项,但是,进入2000年以后,从中关村西区、金融街、CBD,以及长安街等重要地区、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绝大多数方案都是国外设计机构参与。奥运项目的建筑设计目前已经确定方案的也只有北京射击场有清华大学独自承担,其余项目均被国外设计机构承接,或部分参与。同时,很多开发商为追求卖点也纷纷把大量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委托给国外设计机构,有文章报道其比例已经达到10%。影响最大的还是国家大剧院、中央电视台新办公楼、北京机场新航站楼、奥运主体育场等,投资巨大且设计方案争议也颇多,从而倍受关注。
最近我们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和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家最大的民用建筑设计院作了一个统计,95年以来与这些院合作过的国外及港、澳、台设计机构共有13个国家和地区、58家设计所、82个项目。而这些项目基本上是大型公共建筑、大型或高档公寓住宅,已经是这些设计院设计任务中重要的内容。中国的一流设计院成为国外设计机构的“配合设计院”的说法也不为过。
进入北京市设计市场的有安德鲁、赫尔佐格、库洛斯、诺曼福斯特等国际知名设计师,有美国SOM和HOK、德国GMP、法国的EDDS、日本的矶崎新和黑川、香港的巴马丹拿和王董这样一批在国际上信誉较好的设计公司,还有一大批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基本上使用国内技术力量的,如澳大利亚柏涛、德国威斯平、美国EDSA和国际五合等,有的单位已经接近百人的规模,非常活跃,有的代表国外设计机构与国内设计单位合作,有的则找国内设计单位买图签。因此,致使从市规划委申报设计的记录上几乎见不到国外的设计单位。
国外设计机构在我国的设计究竟是好是坏,现在是众说纷纭。有的称为把中国作为“新建筑设计试验场”。有的言词更为激烈,甚至称为“新殖民主义”。对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的态度是:科学和理性的分析。
国外经济先进国家的建筑师,他们的确为我市带来大量造型新颖、技术先进的建筑,国外建筑师的敬业精神,他们先进的设计理念、设计项目管理的经验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国外设计公司还具有强烈的环保意识,体现在设备选形、方案优化、资源利用等诸多方面,对我国建筑师提高水平已经起到了促进作用。我国的建筑师正是在这激烈的竞争中,锻炼了自己,整体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业内普遍的认识是,本土建筑师在方案能力上已经可以与国外的建筑师抗衡,而且在文化上还具有明显的优势。
进入WTO后这种趋势也是正常的。问题在于我们国内建筑设计的思想不能混乱,特别是国有资产投资的设计项目,招投标的运作、对中标国外设计单位的要求与付设计费标准等等要规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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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nigma
    nigma 沙发
    (续二)
    二、政策建议
    首先应明确加入WTO后,我国对开放勘察设计市场做出的承诺。工程咨询业属于服务业,按照国际惯例,其自由化的承诺比较彻底,各成员国市场开放得也比较彻底。我国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是根据服务贸易的方式和原则,通过与众多成员国家谈判做出的,具体通过“减让表”(附表)来表达。减让表包括了开放市场的领域,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和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等内容。
    任何国外管理都是按本国的市场为依据,我们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情况制定管理办法,通过一些政策规定加强对国外建筑设计机构的管理:
    1、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规,规范设计市场行为。由于国外设计机构进入市场往往是莨莠不齐,因此要通过各媒体对好的加以宣传,要学习国外设计师的敬业精神,学习国外设计师的先进设计思想和作品,逐步建立起我们对国外设计机构社会资信度的了解机制,不断完善和细化中外合作设计管理的政策规定。建设部制定的暂行规定应认真贯彻实施,使前来投标的国外设计机构应该具备在境外有正式注册并有相应业绩的设计机构,政府各项管理部门都要了解,予以把关,有利于保证国外设计机构的质量。
    2、要教育我们的业主,是投资行为更加成熟。不能盲目崇洋,不能使建筑设计中的标新立异、浮夸造作之风上涨,很多标志性建筑、形象工程都是在大幅度超支下建成的。建筑设计仍要贯彻使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不要样样工程都搞国际招标。不能追求“视觉刺激”,把很多不成熟的建筑技术用于我们的大型公建,以至留有安全隐患。
    为此要切实解放思想,大胆开展建筑评论,只有我们有了正确的设计理念,有了我们明确的建筑文化,才会有正确的判断而不会迷失方向。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设计收费的标准。组织有关市场主体共同讨论研究国外设计单位收费水平,采取宣传和行业自律的各种措施使设计收费逐步趋于合理。同时要明确合作设计中,按国际对等收取费用由中方设计单位指派注册建筑师为外方建筑设计签章的费用,保障我国设计师的权益。特别是要对使用国有资产投资的,要严格设计费付费的依据, 审计部门也要切实的负起责任,实施限额设计,将是有效抑制那些不断追加面积,追加投资和不负责任支付设计费不规范的行为。对国有资产投资的监督,不仅要有政府的监督程序,还要建立公众的监督程序与内容,将是有效防止决策失误的重要手段。
    3、加快培养我们自己的国际建筑大师,加快研究我国的设计规范、建设程序、项目管理等如何与世界接轨。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应该为培养我国自己的建筑大师提供难得的机会,关键是在这个问题上要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我国设计师既无正常的设计费,也无正常的设计周期,香港建筑师何显毅说:“中国本土建筑师花在设计细部上的时间通常不到洋建筑师的五分之一,作品往往精致不足”。此外,设计规范与标准关系着中外合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关系着我国建筑设计的改革,进一步与世界接轨,不仅要在中国市场上站稳脚跟,也要为进入国际市场做好准备。
    4、严格执法,加大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我国现行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法规要严格执法,对于勘察设计单位建立不良记录档案,特别是要对一些不法的国外设计机构压价择取中方合作设计单位、私拉国内设计人员搞设计的不法行为,对中方设计单位替国外设计单位盖章出图的出卖图章图签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执法监督的严肃性。
    与此同时,随着管理国外设计公司的项目逐渐增多,也要求管理人员具有更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综合协调能力,并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熟悉国内外标准和规范,要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以切实保护我国的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利益。
    总之,对国外建筑设计机构进入我国的市场,要正确对待,要在开放中加快改革、加强管理,本土建筑师要在“与洋共舞”中,加强合作、竞争,自信自强,形成整体水平的提升和超越,这就是我们共同的历史责任。

    附表 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与勘察设计行业有关的减让表(部分)① 内容(CPC):建筑设计服务8671,工程服务8672,综合工程服务8673,城市规划服务8674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交付:对于方案设计没有限制,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设计,方案设计除外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后5年,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交付: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2005-10-29 2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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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igma
    nigma 板凳
    (续一)

    根据我们对一些建筑设计单位和开发商的调查分析,认为国外设计机构进入我国勘察设计市场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国外设计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的法规空缺
    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我国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限制是:跨境交付对方案设计没有限制,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都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设计;商业存在形式入世后即可以以合资企业形式开办公司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后五年,允许设计外商独资企业。对于商业存在的规定建设部和国家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但由于国际之间执业注册人员互认工作滞后等问题,目前尚无一家办理资质。
    对于中外合作设计,86年国家计委、经贸部《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一直沿用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和清理法规时被废止。但是管理法规空缺了近三年,直到今年7月建设部才以部文件形式颁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而恰恰这三年正是国外设计机构在北京最为活跃的时期。也就是说由于法规的空缺,设计管理部门对国外设计机构在我市的设计活动无法进行规范的监管。这种监管一方面是市场行为,另一方面是对使用国外规范的管理。现在部颁的暂行规定将有利于对国外设计机构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规定了投资商在择取国外设计机构应审查的内容要求,可以保证中外设计机构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同时也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有了保证。

    2、原有中外合资设计单位达不到现行法规的要求
    90年代成立的中外合资工程设计机构,初衷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促进我国工程设计领域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使我国的工程设计人员了解国际上通用的设计规程规范,先进的设计技术与方法,不断完善我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从而使我国的设计行业逐步与国际接轨。
    在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35家中外合资企业,市属合资企业15家,中央在京直属设计单位与外国设计机构合资企业20家。合资企业中,外方是香港地区的14家,新加坡、美国各4家,台湾、日本各3家,加拿大2家,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德国、法国等12家, 其中有两家合资企业是三方合资。
    这些单位除了在外方设计人员不能达到“114号令”的要求以外,在运作与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大多数单位承接的工程设计基本上是国内项目,在京注册的合资企业,仅有4家在境外承揽过工程设计任务,最好的一家合资企业境外年收入仅170万元人民币;绝大部分合资单位基本无外方技术人员,有的是原中方单位的对外经营处,承接一项工程实际上就是进行一项合作设计,并不是一个设计实体;
    可以说这些合资单位的设计人员基本上是中方人力的投入,是境外设计机构的驻国内的办事处或项目经理部,占股分红,形成国外设计单位使用资金利用我国的设计市场和技术人员赚钱,与成立合营设计单位的初衷相违背。这些合资单位已经面临着按“114号令”规定进行改造的境地。

    3、一些投资者迷信洋设计,不仅把机会交给洋人,同时中外设计单位设计收费差异过大,合作设计中中方设计单位不仅收费比例低,同时还承担全部的设计责任。
    一些业主,也包括一些评标的专家,在评选方案时仅取决于视觉的新、特、奇,缺少一个科学完整的技术经济评价体系,有的还迷信的认为有洋人就是国际水平,因此国外设计师的方案往往会得到较高的印象分。以至出现有的国内设计单位专门雇了洋人一起去投标的怪现象。
    我国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对国外设计单位并无特殊规定,北京市仅指对含外资项目的设计费有相关规定,大约为土建造价的百分之四到六。但国外设计单位目前的收费,无论是否含外资项目大体都能收到这个水平,而中方设计单位的市场收费目前连百分之二都达不到,据我们调查,中外设计单位收费差异为二至三倍。有些项目外方设计费过高,如中国银行大厦,外方设计费为1000万美元,而工作量不比外方少的中方设计单位仅为200万美元;国家大剧院外方收取了总投资的10%以上的设计费,而中方合作单位仅收取1800万人民币,还要赔上一倍的成本,已经是在完成“政治任务”。收费问题已引起我国设计单位强烈反应。北京市700家设计单位在北京地区的年收入设计费约30亿元,初步估计国外设计单位的收入已高于20%。
    相当数量进来的建筑师事务所等机构基本上是空壳,他们只是仅仅挂着国外的名字,然后充分的利用中国国内原有的人才优势,对他们来说,拿出一部分资金高薪挖走中国高级技术人才是不太难的。目前看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些机构不可能将其总部和设计人员全盘搬到中国来。当然,这时候他们除了利用中国国内原有的人才外,也会利用一些在海外留学的中国人才。
    外方设计单位争取到设计项目后,就压价在国内寻求中方合作者。还常常是名牌设计师拿到项目后,真正来华与我们设计院合作的却是2、3流的设计师,这种严重搅乱设计市场的行为,也引起广
    2005-10-29 2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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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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