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7-12 11:49:12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7.2.12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前一段有套图纸,二层办公楼,灯具主要为格栅荧光灯,审图提出来格栅荧光灯为Ⅰ类灯具,需加PE线,你怎么看,给点意见吧?
比较迷惑的是,看了规范,又看了相关的资料,意思是现在所用的灯具应该都加一根PE线了,是这样吗?
另还有一个问题,该二层办公楼面积比较小,所以公共走道照明和应急疏散照明共用一个回路,应急疏散照明就没几个灯具,而且我也选的是带蓄电池的,但审图提出来不宜一个回路,我觉得这种情况下可以合用吧,一直是这么做的啊。
恳切的期望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指导,在此先多谢了
全部回复(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二、根据民规和低规,此建筑消防负荷为三级,尤其是照明只要求时间和照度,审图意见明显牵强。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