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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发布于:2010-07-09 22:22:09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复制转发]
关于民规中“
7.2 低压配电系统
7.2.1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这个自成配电系统应该如何理解?
是不是说“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这几类配电都应该有单独的配电箱?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假如一层只有一个消防应急照明回路,是不是也需要单独设这一个配电箱呢?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加肥猫
    加肥猫 沙发

    对大型公建,高层住宅确实这样,但小型建筑就没必要了
    2010-07-10 21: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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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co_3000
    co_3000 板凳
    我觉得自成配电系统应该应该这样理解,其他系统发生故障时不会影响本系统的正常运行
    2010-07-10 2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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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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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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