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电气工程 \ 照明工程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2010-07-04 15:20:04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复制转发]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人:NorthernStar 发表时间:2010年7月1日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旨在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日(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城市照明”的定义,将“城市照明”与“道路照明”、“亮化工程”等名词区别开来,统一了行业名称,避免了业内称谓的混杂。
《规定》修订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拓宽了适用范围,这是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明确了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活动,均适用此《规定》,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对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一管理,而是对城市照明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既包括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照明,也包括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景观照明。

《规定》在明确了城市照明的考核制度和工作方法、强调节能意识的同时,还首次引入了照明设施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提出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推动和实施节能措施的新机制,推动城市照明节能的产业化进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此外,由于目前城市照明管理体制较为复杂,有的地方由建设系统管理,有的地方属电力部门管理,存在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等问题,因此《规定》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的管理责任,由地方人民政确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城市照明工作“集中高效统一管理”的要求。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anyan20332033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2010-07-04 15:26:04

    回复 举报
    赞同0
  • yanyan20332033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人:NorthernStar 发表时间:2010年7月1日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2010-07-04 15:24:04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照明工程

返回版块

14.04 万条内容 · 398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灯具的选用

钢构厂房,二层的层高只有4米,问在二层该选用什么灯具, 选用的灯具也要沿钢梁布置嘛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