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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05年七月新版)!!!

发布于:2005-09-29 15:18:29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环保工程师 [复制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环保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 , 我们制定了勘察设计行业《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附表 :1.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环保总局 ") 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 , 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 , 组织评阅卷工作 , 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 , 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 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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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这个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报名方式以及相关的考试科目介绍和参考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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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ckyhailin1
    jackyhailin1 沙发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 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职业道德行为良好 , 身体健康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 一 )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 二 ) 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 三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并获得全国优秀 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环保专业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年龄在 70 周岁 ( 含 ) 以下 , 且具备下列 一项条件:
       1 、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 ) 职务满 5 年 ;
       2 、环保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 四 ) 具备下列条件 1 或条件 2, 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 、同时具备下列 (1) 和 (2) 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 学历和职业年限 :
       ①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 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 20 年。
       ②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 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0 年 ;1979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
       ③ 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 ;197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 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④ 1970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工作满 30 年。
       (2) 技术业绩和资历 :
       ①担任环保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 完成达到 "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 附表 2) 中的大型工程 项目 2 项及以上 , 或大型工程项目 1 项和中型工程项目 3 项及以 上 , 或中型工程项目 6 项及以上的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 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③在具有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 , 担任总正程师职务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2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达到本办法 (2)" 技术业绩和资历 " 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 , 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 ( 环保专业 ) 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 , 或获得 2 项及以上省部级环保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 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 一 )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 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 其中国家环保总局所 属的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 计的部门申请 , 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 请。
       ( 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 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 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并经本地区、 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 , 送环保 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 三〉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 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 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环保工程专业专 家委员会。
       ( 四 ) 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 后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 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后 ,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 , 委托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 二 )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 附表 3) 。
       ( 三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学历或学位证书、
    2005-09-29 15: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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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ckyhailin1
    jackyhailin1 板凳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 ,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 试合格后 , 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 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 , 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 天 , 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 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 ( 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 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或相 近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 程、土木工程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学位。
       ( 二 )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 三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 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5 年。
       ( 四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免基础考试 , 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四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9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 七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八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 核合格后 , 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 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 设置 , 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2005-09-29 15: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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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环保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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