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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耕地复垦与占补平衡

发布于:2010-06-21 13:42:21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水电建设工程耕地复垦与占补平衡

一、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法规
1、《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19号)
2、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5、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年)
7、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8、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与验收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0]76号)
9、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24号)
10、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
11、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二、技术规范
1、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1995年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 5382-2007)
6、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资格证书单位
三、《移民条例》关于土地复垦有关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
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原则。
制订本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地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本条的主要概念解释
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同。占用耕地应由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的特点,以下新增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一是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的耕地及按有关规定新开发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二是通过土地整理、坡地改梯田新增加的耕地、园地;三是结合工程施工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新增加的耕地。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本条是落实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而制度的。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一般都有防洪、减灾和灌溉效益,对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为此,《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规定:一是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二是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三是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上述规定在未修改前仍然有效。
2、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耕地开垦规划时,应与移民安置相结合,并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要求,保证达到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
四、四川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
(一)土地开垦费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全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2、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土地复垦费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五十七条,《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2、收费标准: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10-20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管理费为补偿费的2%。缴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管理费为总土地管理费的20%。
五、《DLT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土地复垦规定
9.5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9.5.1生产安置规划设计是对农村移民生产安置项目和相应配套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规划设计。移民生产安置项目包括农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和其它途径安置等,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道路工程等。
9.5.2农业安置规划设计包括土地资源筹措、土地开发与整理设计。
9.7 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占地恢复
9.7.1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元,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分析。
9.7.2对于水电工程建设临时占用的土地,应按原用途进行恢复,并进行临时占地恢复设计。
六、DL/T 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关于土地复垦费用的规定
4.2 农村部分项目划分
2 土地的征用,包括农用地的占用,农用地的复垦,未利用地的征用。
农用地的占用、未利用地的征用按照土地征收项目划分方法进一步细分。
农用地的复垦,划分为复垦工程和恢复期补助。
未利用地的征用按照土地征收项目划分方法进一步细分。土地的征用项目见表4.2.2-2。
表4.2.2-2         土地的征用项目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四级项目 备注
2 农用地复垦        
    复垦工程    
    场地清理    
    犁底层回填    
    耕作层回填    
土壤改良
恢复期补助

七、 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目的和作用
--实施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划指导。明确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编制范围
1、对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复垦范围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临时性用地,包括挖土、堆土、堆料、临时道路的修建。
复垦范围的确定不考虑破坏的土地是否需要征收,也不考虑是否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利用土地的破坏也应当列入复垦的范围。
土地复垦方案分类
根据采矿权审批权限和建设用地批准权限以及复垦任务的轻重、难易程度等,土地复垦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编制单位和资格
1、编制主体。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在建或已投产项目,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义务人负责组织编制方案。
2、编制单位资格:
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时间要求
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油气勘探开采方案)完成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和审查
(一)评审和审查流程
(1)程序
申请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毕 → 报送评审 → 评审通过 →审查通过→经国土部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申请采矿权→申请建设用地
已取得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毕 → 报送评审 → 评审通过 →审查通过→经国土部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申请年检→申请建设用地
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毕 → 报送评审 → 评审通过 →审查通过→经国土部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申请建设用地
(2)材料要求
经有审查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需部批准采矿权项目,应当有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同时出具。
在此说明,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应提供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复垦方案,而不是工业广场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 评审环节和权限
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必须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可。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是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三)评审机构
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四)评审重点和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主要包括: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
——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
——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
——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
——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
——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
——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
——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八、水电工程土地复垦验收指南
本指南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临时占用、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第19号:“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225号):“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必须对被破坏的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破坏土地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确保土地复垦责任的落实。
(三)《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
(四)《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与验收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0]76号)
验收标准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验收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全面完成了土地复垦任务,经自验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文字部分、附表、附图和附件。
1.文字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和文档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主要措施、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2.附表,包括《土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土地复垦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复垦项目预期效益表》、《土地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3.附图,包括土地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规划图、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图、土地权属界限图或地籍图。
4.附件,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合同;
(3)经批准的土地复垦项目规划;
(4)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
(5)项目财务预决算资料和审计报告;
(6)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7)效益分析报告;
(8)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申报材料
(1)凡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立项的土地复垦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含50亩),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在50亩(不含50亩)以下的,可委托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派员参加。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的请示;
2.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3.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意见;
4.项目工程竣工报告;
5.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新增耕地土地承包合同;
7.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分析报告。
(3)项目验收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验收前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的要求,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面积进行复测(属省验收的项目由耕地保护处委托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到开发现场对土地复垦面积进行复测),由农业部门对土地的质量把关,在此基础上由专家小组完成书面验收报告,报厅审查发证。
(4)土地复垦项目经专家小组验收后,对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由耕地保护处填写耕地复垦项目验收证书,报厅长或主管副厅长签发。
验收程序和方法
(一)验收的申请与受理
1.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条件规定的资料;
2.验收申请受理后,由项目批准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提出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并组织验收组。
(二)验收方法
对按照规划设计实施的各项工程,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算与实地勘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验收。抽样核查可采取系统抽样或随机抽样。
1.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
以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为依据,具体核对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于重要工程,应逐项核对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指标,并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2.土地复垦面积的验收
(1)土地复垦前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所附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定。
(2)土地复垦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复垦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核定。
(3)土地复垦面积测量、统计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进行。
3.土地复垦质量的验收
土地复垦质量的验收,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对土地复垦项目的综合质量和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逐项进行。
4.效益验收
根据《效益分析报告》,采取现场勘查、走访与室内核算、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价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5.权属验收
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报告》,采取室内验收与室外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验收。
(1)室内验收:听取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的汇报,评价土地调整方案;查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土地登记等有关材料。
(2)室外验收:实地抽样查验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标志,土地权属界线应与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上标注的一致。
6.资金管理使用
依据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预决算资料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7.后期管理保护
根据《土地复垦项目竣工报告》,考查项目后期管护措施、耕地保护和落实耕种情况。
验收结论
由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编写《土地复垦验收报告》。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查、确认。
时间要求
应在土地复垦任务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该项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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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redstarhx
    redstarhx 沙发
    对移民专业很有帮助,谢谢
    2011-08-29 10: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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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tzy068
    tzy068 板凳
    2011-08-27 22: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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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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