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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 ofDetentlon House③GJ】27——2000 j3了一200o(内部发行)2000 北 京
目次
1 总贝………………………………………………………………………二
2 术语………………………………………………………………………2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一………………………………………··’··”’””’””3
31 选址…………………………………………………………………… 3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
3 3 监区…………………………………………………………………… 3
3.4 H政办公区………………………………·’……··’…··’·’…’··’“”…·”4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5
3·6 武警营房区…·,………………………………………………………·5
3 7 通道…………………………………………………………………… 5
3.8 建筑朝向………………………………………………………………5
3 9 绿化…………………………………………………………………… 5
4 建筑设计…………………………………………………………………6
41 监室…………………………………………………………………… 6
4.2 监室门窗………………………………………………………………6
4.3 监房通道………………………………………………………………7
4.4 监房建筑构造……………………………………··’…·”…’…··’…·“7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7
4.6 技术用房………………………………………………………………8
4·7 岗楼工监区围墙………………………………………………………8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9
5.卫 监室环境………………………………………,……………………··9
5.2 电器设施………………………………………………………………9
5.3 给井水设施……………………………………………”………’…··’9
5.4 采暖设施……………………………………………………………10
卫工
* ﹃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
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
计。
!.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
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
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 术 语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
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
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 supervision room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
2.0.4 监房 SSPSSV18lOO bUlldlllg
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
2·0·5 管理通道 managing passage
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
管理工作的通道。
2·0·6 巡视道 InsPection Passage
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
2·0·7 主通道 Primary Passage
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
2·0·8 室外活动场 outdoor playing place
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
**************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
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
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g—gi《看守所建筑标
准(试行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
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
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
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
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
GA9—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北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
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
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
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
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
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
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
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
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
“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
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
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
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
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
【】**************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1 选 址
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
2.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
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1 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
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3.2.2 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监区应置于看守
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
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
***************** 二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l~3·2·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
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
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
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
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
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
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
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
【】**************
3.3 监 区
3.3.1 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
(含卫生间L 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
动室(含文化教育室L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浴
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
室等。
3.3.二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
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
3.3.3 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
3.3.4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
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
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
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 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
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
置,并加以隔离。
3.3.5 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人口。设计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
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人口。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
人口。
3.3.6 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
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0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
不得小于6m。
【】******************
3.3 监 区
3·3·1~3·3·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
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
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
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
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
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
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
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
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
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
视距离和巡视制度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
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3.3.主 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
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
******************
3.4 行 政 办公 区
3.4.l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
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
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广在押人员家属
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
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
室、小卖部等。
3.4.二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
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
3.4.3 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
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
3.4.4 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人口,按套间设
置,并具备收押登记、**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
能。
3.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
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
警戒线。
【】******************
3.4 行政 办公 区
3.4.1~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
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
3.4.3~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
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
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
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
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
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
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
*********************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
3.5.!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库、卫生间
(含盥洗室\ 看守民警值班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
3.5.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
场所可设在监区内,但必须隔离设置。
3.6 武警营房区
3.6.1 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
训练等设施。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
3.7 通 道
3.7.l 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
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3.7.2 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停车场。
3.7.3 进人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
3.8 建筑朝向
3.8.1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
3.9 绿 化
3.9.l 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
3.9.2 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
3.9.3 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
树木。
【】***************
3.9 绿 化
3.9.1~3.9.3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
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
***********************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1 监室(合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监室应分为
普通监室、特殊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普通监室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6m2(含铺位面积1.5m2),设计关押容
量每间 8~15人。特殊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4.8m2,设计关
押容量每间3~5人。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
通监室的指标,设计关押容量每间 6~8人。禁闭监室每 100~150
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6m2
4.1.2 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
不宜低于 4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 5m;夏热冬暖地
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5.5~6.om。
4.1.3 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
.器和盥洗设施。使用面积2~3m2。
4.1.4 监室内设置床铺。普通监室为通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
300~400mm,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
理,固定在地找上,地期间距不得大于360mm,地垅两端设带防
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
可设置双层床。
4.1.4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
顶高度为 3.2~3.6m,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小于2m2。
【】*******************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l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
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
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
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
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
4.1.2 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
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增加造价,造成浪费。
4.1.4 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
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
***************** o
4·2 监室 门 窗
4·2·1 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
门,并设置门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
门单层设置;监室门高为1.8~2.om,门宽为0.7~0.8m。监室
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2 监室前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
要求。监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3 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
送开水孔。孔净尺寸为150minX150mm,高度距地坪1.05m。
【】********************
4.2 监 室 门 窗
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
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
***********************
4.3 监 房 通 道
4.3.1 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管理通道净觉不得小于1.8m。
4.3.2 监室毗邻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得小于l.0m。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二 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 MU10砖、石和 M 5的水泥砂
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2m用1: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m 以
上部分作吸音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R>=30mm;监室
外包墙厚度不得小于 370mm;其余墙体厚度不得小于 240mm。
4.4.2 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分层夯实,加浇C20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150mm,并用
1:2水泥砂浆加107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
石面层。
4.4.3 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室门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防
护网的机械强度,不得采用小于直径 18mm热轧圆钢;间距不得
大于 120mmX 150mm;接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人
墙体不得少于 100mm,并用混凝土固定。
【】**********************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l 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
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
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
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
**********************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4.5.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
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入,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
式坐椅。
4.5.2 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
其他吸音材料。
4.5.3 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
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出回会见室
4.5.l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
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
禁物品。
***************
4·6 技术用房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
积不得小于 30m2/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 24m2/间。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1 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
~5.5m,墙体厚度宜为370mm,用MU10砖、石和M5水泥砂浆
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
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
4.7.2 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
4m2,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
100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1个岗楼。-
【】***************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二 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总部关于看守所警
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
***********************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1 监室环境
5.1.l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
5.1.2 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1/10~1/7。
5.1.3 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
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监室卫生间应设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
冬暖地区可设置屋面通气窗。
5.1.4 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45d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
小于75dB。
5·2 电 器 设 施
5.2.1 看守所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
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
5.2.2 监室照明应在巡视窗一侧安装射灯。高度不得小于3m,照
度不得小于75lX。
5.2.3 监室电器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安
全防护罩。
5·3 给排水设施
5.3.1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人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
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
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5.3.2 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
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5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
S弯,用直径 150mm铸铁管引入室外窖??井,并以直径不小于
300mm的水泥管排人化粪池。
5.3.3 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
5.4 采 暖 设 施
5.4.1 安装在监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加安全防护网,管道应暗装。
5.4.二 采暖管道和地沟检修井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设
在监室、室外活动场内。
***************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2.3、5.3.2、5.4.1、5.4.2 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
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
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
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7——2000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贝J……………………………………………………………………二 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玉9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19
3 3 监区………………………………………………………………… 19
3.4 行政办公区…………………………………………………………20
3 9 绿化—……··,…………,…………………………………………… 20
4 建筑设计………………………………………………………………ZI
41 监室—………………………………………………………………·2二
4.2 监室门窗……………………………………………………………ZI
4·4 监房建筑构造………………………………………………………21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ZI
4·7 岗楼、监区围墙……………………………………………………22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23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
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
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g—gi《看守所建筑标
准(试行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
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
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
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
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
GA9—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北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
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
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
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
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
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
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
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
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
“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
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
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
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
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
二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l~3·2·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
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
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
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
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
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
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
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
3.3 监 区
3·3·1~3·3·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
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
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
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
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
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
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
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
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
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
视距离和巡视制度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
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3.3.主 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
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
3.4 行政 办公 区
3.4.1~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
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
3.4.3~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
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
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
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
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
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
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
3.9 绿 化
3.9.1~3.9.3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
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l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
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
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
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
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
4.1.2 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
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增加造价,造成浪费。
4.1.4 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
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
4.2 监 室 门 窗
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
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l 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
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
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
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出回会见室
4.5.l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
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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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物品。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二 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总部关于看守所警
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2.3、5.3.2、5.4.1、5.4.2 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
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
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
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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