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9-18 15:39:18
来自: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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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基础知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与系统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三节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与系统的质量技术要求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的安全防范产品和系统,其基本的质量技术要求是要具有高安全性、高可靠性和高性能价格比,产品和系统相应的技术指标必须满足这些基本要求。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与系统的安全质量要求:高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或简称技防产品和系统)是用来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它本身必须具有安全性,必须保证设备、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操作者的人身安全。安全性一方面是指产品或系统的自然属性或准自然属性应该具有高安全标准(Safety)和高电磁兼容标准(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by);另一方面,技防产品或系统还应具有防认为破坏的安全性(Security),如:具有防破坏的保护壳体,具有防拆装置、防短路、开路、并接负载,防内部人员作案的软件等。为此,技防产品或系统除应满足一般产品和系统所需求的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外,还应该特别注意防人为破坏的安全性技术要求。这是技防产品与系统和其他电子产品与系统的不问之处,是设计、制造、安装技防产品和系统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
所谓产品(系统)的安全性就是指产品(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证使用者(用户)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高安全标准就是要确保:防人身触电;防火和防过热;防有害射线和有毒气体;以及防机械伤人(如爆炸、锐利边缘、重心不稳及运动部件伤人等。
产品的电磁兼容性主要是针对电子设备和系统来说的,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共同的电磁环境中能一起执行各自功能的共存状态。通俗地讲就是要解决好电磁干扰和抗电磁干扰问题。人们希望设备或系统在其所处的电磁环境中,既能正常运行(设备本身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同时又对在该环境中工作的其他设备或系统不引入不可承受的电磁干扰(尽可能的减少对其他设备的干扰数值)。
我国十分重视产品的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并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的法律有:《标准法》、《质量法》、《商品检验法》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等;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的法规有:《标准化实施条例》、《质量法实施条例》、《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计算机管理监察条例以及行业特殊标准等等。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与系统的可信性要求:高可靠性、维修性与保障性
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以预防损失、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它是常备不懈的哨兵。一个报警系统在其有效寿命期内的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时间内可能是没有警情发生因而不需要报警的,出现警情需要报警的概率一般是很小的,而如果在多少万分之一或更小的概率内报警系统失灵,就意味着灾难的降临。对于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来说,如果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功能(该报警的时候不报警即漏报),就会导致财产损失和生命危险,就不能预防损失和遏制犯罪。因此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的可靠性要求比一般的电子产品和系统的可靠性要求更高。
按照GB/T6583-1994的定义,可信性是指:“描述可用性及其影响因素:可靠性、维修性和维修保障等性能的集合术语”,通常用于非定量描述的场合。在可信性概念中:可用性(Availability)是定量表示产品及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即用在维修保障的条件下,设备保持正常工作的能力。一项可用性的因素有可靠性、维修性及维修保障等性能。可靠性(Reliability)是指在规定条件、规定时间内产品无失效工作的能力,它反映产品性能的耐久性。维修性(Maintainability)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手段实施维修时,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保持或恢复执行规定功能状态的能力,它表示为保持或增强产品性能而进行维修和改进的难易程度。维修保障性是指为达到可用性目标而提供的后勤保障和资源分配情况,也就是系统的设计特性和计划的保障资源能满足平时、战备及战时的使用要求的能力。
由此可见,可信性是涵盖其他几个概念的高位术语,它只是作为非定量的术语,用作一般描述。
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与系统的环境适应性要求
产品和系统的高质量,除了高安全质量(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高可信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之外,产品的功能如何,环境适应性如何,操作性是否好,性能价格比是否合理,也是产品和系统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用于安全防范的产品和系统,对这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与技术的不断进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使用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它们往往要经受从热带到寒带,从平原到高山等等各种自然环境的影响,同时又要经受震动、冲击、噪声、加速度等各种诱发环境的影响。为保证产品和系统在使用中安全可靠,必须把产品和系统设计得具有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
环境条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产品所经受的外界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条件,它通常由自然界出现的环境条件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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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 系统总要求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确定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及各子系统的配置应根据“以防为主、打防并举”和“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系统的集成应以结构化、模块化、规范化的方式,以便不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扩展系统的功能。同时还要考虑各种高科技的物防设备,考虑管理和使用设备、系统的人的因素。
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综合管理控制模式,按照集成深度和广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分散式、组合式和集成式三种,后者将是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和接受的高标准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系统集成的深度和广度也将不断提高。
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其各子系统除个性要求外,还应采用综合布线、集中供电的措施。在供电电源质量、供电方式等方面应统一考虑,并满足技防系统的特殊要求。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其各子系统,均应有良好的接地和防干扰、防雷击等安全措施。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安全性要求和电磁兼容性要求。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央监控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要求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机——成套设备——独立系统——综合(或集成)系统的发展过程,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与集成技术的发展,目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由单一的独立系统进入到综合的集成发展阶段。比如智能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综合管理系统、智能化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等大量采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集成技术。
安全技术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将原来分散的独立子系统进行有效的组合或集成。其基本要求是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各子系统联网,实现全系统的集中监控与管理,或自动化监控与管理。中央监控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如下:
1)系统应配置中央监控室,应能够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中央监控室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由中央监控室对全系统进行集中监控与管理,或自动化监控与管理。从而实现设备的集成、功能的集成、软件的集成与网络的集成,达到信息集成与信息共享的一体化集成目的。
2)系统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为此,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系统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含公共电信网、局域网和CATV)、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无线通讯联络。
4)系统应留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安全防范子系统的管理计算机和上级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5)系统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留有向外部公安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 安全技术防范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
(I)入侵报警子系统功能要求
1.安全防范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环境条件,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视和报警。为此,系统应分别或综合具有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外)区域/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等功能,并应有报警复核功能。漏报警是不允许的,误报警应该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2.系统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或自动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实施报警。系统除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进而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中央控制室联网,实现中央控制室对入侵报警系统的集中监控和管理。
3.系统的前端应能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面、立体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体系。
4.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5.系统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出故障部位。
6.系统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当探测器被拆或线路被切断或产生其他人为破坏时,应能发出报警。
7.系统管理中心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他子系统联动的控制信号。
(II)电视监控子系统功能要求
1.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必须进行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视频监控、视频传输、显示和记录,并应具有报警和图像复核功能,应能进行长时间录像。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系统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的图像和声音进行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记录。
4.系统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实现中央监控室对电视监控系统的集中监控和管理。
(III)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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