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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高规4.1.5条

发布于:2005-09-17 12:22:1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该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本地审图人员认为,凡是高层,只要会议厅(室)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不论大小,就必须执行4.1.5.3条。但综合高规7.6.2和7.6.3来看,二类高层办公楼根本不必设喷淋系统。遇到此类问题总是打不完的嘴官司,请高手释疑。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_jianlibao
    w_jianlibao 沙发
    其实这就是规范的不严密性引起的,因为这种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而且设计人员和审图专家的理解更是不一致,有时不客气的说如果叫那些专家来做同样的工程,用与他的做法一样的别人的图给他审查,他也会打不合格的。特别是消防上的东西了。所以我认为遇到这样的实际问题,如果不想出问题,至少在审查上不出问题,最好先问问那些专家的了。
    2005-09-28 2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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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zhanglijuan
    zhanglijuan 板凳
    我也存在同样疑惑,请高手解答。谢谢!
    不过我认为设,可是在实际中有很不现实。
    2005-09-28 10: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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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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